中評社北京8月27日電/為規範因公出國(境)管理秩序,明確相關政策界限,依法懲處用公款出國(境)旅遊及相關違紀行為,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印發了《用公款出國(境)旅遊及相關違紀行為處分規定》(以下簡稱《處分規定》)。
《揚子晚報》報道,《處分規定》將適用範圍確定為三類人員,包括行政機關公務員;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委托的組織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由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
《處分規定》明確界定了“用公款出國(境)旅遊行為”的定義,指“無出國(境)公務,組織或者參加用公款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費用,到國(境)外進行參觀、遊覽等活動的行為;其中包括無實質性公務,以考察、學習、培訓、研討、招商、參展、參加會議等名義,變相用公款出國(境)旅遊的行為”。
同時,《處分規定》針對用公款出國(境)旅遊行為以及與之密切相關的違反因公出國(境)審核審批管理規定、組織以營利為目的的雙跨團組用公款出國(境)等行為,共規定了十二種具體違紀行為,並明確了相應的處分種類和檔次。
由於組織用公款出國(境)旅遊的行為,較之參加用公款出國(境)旅遊的行為,其危害更大,影響更為惡劣,應當依紀從重處分。因此,《處分規定》對這種行為作出規定,組織用公款出國(境)旅遊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處分規定》同時規定,用公款出國(境)旅遊的,應當責令其退賠用公款支付的各項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