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對“少殺慎殺”的曲解。“人之初,性本善”。世人皆知生命的寶貴和人生的“一次性”,誰都不願意看到“冤冤相報何時了”的惡性循環,問題是覆水難收、法不容情、罪不可赦,否則,怎麼會有“一失足成千古恨”之說。“少殺慎殺”的前提應當是“當殺必殺”,而不是“事大事小,‘自首’就了”。試問,當罪犯向一個弱女子肆意揮舞屠刀時,何曾想過“少殺慎殺”。要施暴者以死謝罪絕不是簡單的以命抵命的世俗觀念,而是彰顯法律威嚴的正義呼聲。
三是對“輿論殺人”的誤讀。誠然,從藥家鑫到李昌奎再到賽銳,公眾的確表現出疾惡如仇的同聲憤慨,但這決不是意味著“浮躁”和“狂歡”,而是正義和公理的體現。民眾的圍觀不是在干擾司法而是在監督司法。難道公眾不懂得的啥叫“情感糾紛”、“鄰里矛盾”,一審法院不知道“寬嚴相濟”、“自首從輕”嗎?且不說藥八刀的罪有應得,漢青山區某公司工人曾強保挖地窖囚禁兩名少女發洩獸欲,雖無人命但性質惡劣,二審法院依舊裁定維持一審死刑判決。而面對泱泱民意的雲南省高院,擺出一副“眾人皆醉我獨醒”的孤芳自賞狀,著實令人不解。
“二審”是公正司法的“再審”和監督,不是當事人打通關節的活動契機,更不是彰顯官大表准的“情緒化”特權。依據事實、忠於法律、公正司法、鑄就鐵案,對於擔當“二審”重任的人民法院尤為重要,為了法律的尊嚴和社會的安寧,請法官們善待公權、謹言慎行。(時間:7月22日 來源:中國青年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