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宮失竊案沒有任何人被問責,如今“故宮又出大事了”。
據央視7月31日報道,故宮博物院當天證實,7月4日,國家一級文物宋代哥窑代表作品“青釉葵瓣口盤”,在進行無損分析測試時候發生文物損壞事件。經過26天的調查認證,故宮初步判斷為科研人員失誤所致。不過,故宮博物院調查報告還未正式上報文化部和國家文物局。
此前一天,有網友在微博上曝料:“故宮器物部手續不全,將國家一級品宋代哥窑瓷器出庫,不料被工作人員摔碎,故宮一級品一共才1106件。”這條微博在網絡上轉發者眾,網民對故宮的文物管理制度再次提出強烈質疑。
面對網友曝料,故宮一開始居然還聲稱“是否屬實,有關部門正在抓緊進行了解”。如果不是受到網絡輿論壓力的倒逼,想必一個國寶的損壞仍只是極少數人知悉的“秘密”而已。
故宮文物乃國之公器,故宮博物院只是管理部門,而不是所有權擁有者。國寶損毀,當然要向它的“主人”報告。這種信息公開義務,在理論上不容置喙。在法律上和制度上,更是有著明確要求。依《文物保護法》,文物收藏單位工作人員,“因不負責任造成文物保護單位、珍貴文物損毀或者流失的”,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開除公職或者吊銷其從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國寶損毀事件一經發生,故宮博物院就應依法向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司法部門報告或報案。故宮博物院自行開展調查,並不是報案的前置條件,更不能等待自我調查完成後才予報告或報案。因為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認定,並不是故宮博物院的職能,相關調查本應交由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部門來進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