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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康菲道歉?算了吧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08-12 15:42:23  


 
  實際上,在現實生活中,我們往往可以發現,法律的天平倒向強勢一方:針對弱勢個人、群體的法律法規條文無限精細,而針對強勢個人、群體的法律法規條文無限粗疏,且前者必然苛酷,後者必然放縱。譬如,青年許霆因銀行櫃員機故障盜取了17萬餘元現金,儘管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有限,依然被一審判處無期徒刑(後在強大的輿論壓力下改判),然而反過來,同樣因為機械保障,如果銀行多收取了儲戶17萬元,依據現行法律條文,卻是不承擔刑責的。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之規定,對於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無論後果多嚴重,法定之最高處罰不過20萬元,是否與在我國進行海洋石油勘探的曾經只是壟斷國企,然後,也往往有壟斷國企間接參加,最後亦基本只有極其強勢的市場主體參與有關,委實給人以遐想的空間。

  總之,典章制度體系的建立健全也好,日常管理、經營的規範也好,都必須在社會之內任一人、任一主體平等的基礎上,才可能成為現實。否則,典章制度必然是粗陋隨意的,刻意放縱強勢個人、群體;日常管理或經營必然是高高在上、懈怠敷衍的,事故不斷,社會、無辜公眾損失巨大。如果是那樣,真不用責令道歉了。隨行政指令而來的假惺惺的道歉只會令人感覺到惡心,令人想直接說:“道歉有用,還要警察做什麼?”(時間:8月11日 來源:荊楚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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