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添加了環境污染罪,規定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可以追究刑事責任,但這一法律在執行過程中卻幾乎成了棉條棒子。該法施行十年,全國以“破壞環境罪”定案的只有三起。每年發生2萬件左右的環境違法案件,以“破壞環境罪”定案的卻極其罕見,中國司法在環境領域近乎失效,豈非咄咄怪事!
“破壞環境罪”定案為什麼如此困難?首要原因就是地方保護主義在作祟。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的企業都是規模大、效益好的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它們大都是與政府利益有著千絲萬縷聯繫的企業。環保執法部門自然就人微言輕、形同虛設。
要改變環保執法乏力的困局,開放公眾和民間組織的參與是一個重要途徑。因為環境保護是公益事業,其根本動力來源於公眾。在一些環保做得很好的發達國家,來自民間社會的各種公益組織、基金會、慈善機構等都十分發達,是環保運動的主要推動力量。
但目前我國的很多制度設計,卻是在阻礙公眾的環保參與。比如2006年中國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要求,在環境司法領域,群體訴訟必須分解為個體訴訟。對訴訟主體資格嚴加限制,使得環境公益訴訟幾乎成了不可能任務。據《人民日報》報道,法院的負責人的解釋是:“訴訟主體資格之所以從嚴控制,是避免人人都來告,造成訴訟泛濫。”但實際上,環境違法案件非常專業,具有長期性和隱蔽性,取證和舉證艱難,有關環境證據鑒定成本非常高,個體訴訟顯然難度極大。即使訴訟成功,賠償也極其有限,很難起到對污染事故責任人的懲罰作用。
8月1日,自然之友等12家環保組織發出公開信,呼籲國家海洋局加快中海油溢油事件處理;同時表示,如果國家海洋局在短時間內無法提起公益訴訟,環保組織將不排除在近期率先提起公益訴訟。
我們期待這樣的民間環保參與能在司法領域獲得支持,因為環境保護終究是公益事業,環境歸根到底是屬於廣大公眾的,如果環境領域違法不究、執法不力,而健康的民間環保力量的表達又被嚴格限制的話,環保群體事件自然會取而代之,近年來的一些“環境群體事件”已給我們敲響了警鐘。(時間:8月12日 來源:南方周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