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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美美”錯在哪裡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08-20 14:05:53  


 
  例如,在人事安排上,《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用私人財產設立的非公募基金會,允許相互有近親屬關係的基金會理事存在,總數須控制在理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內,而公募基金會中,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人,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在信息披露上,公募基金會也要承擔更多義務,如組織募捐活動,無論是活動前、活動中,還是活動後,都要專門披露募款情況,包括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募捐所取得的收入和用於開展公益活動的成本支出情況等。而對私募基金會,由於無須向公眾募款,則沒有這方面的披露義務,底線是向監管部門和捐贈人負責。

  對照上述標準,在硬幣的另一面,該項目掛靠公募基金會,卻採取私募的形式來運作,無論是治理結構還是信息披露等關鍵點,則頗有越界之處。除了盧星宇與其父的近親關係,無論是“中非希望工程”項目,還是中國青基會,都沒有公布該項目的財務報告。

  從運作模式來看,這是一種既享受公募基金會的便利,又不用承擔公募基金會的義務的“打擦邊球”式的選擇,很難不被懷疑或有不能見光之處。既然利用公募基金會的品牌和資源來運作,那麼該項目也應符合公募基金會的信息披露和監督要求,嚴格執行,讓公眾信服。

  比如,就“中非希望工程”而言,青基會方面要提取10%的管理費,亦引發輿論批評。按國際慣例,慈善機構提取一定管理費用合情合理。但在目前缺乏透明度、缺乏有效監管的體制下,公眾對青基會提取10%的管理費用難以接受,亦在情理之中。可資對比的是,香港樂施會在內地項目的行政管理費用,即控制在3%以下,遠低於內地《基金會管理條例》所規定10%的標準。

  輿論之所以一而再、再而三地質疑官辦慈善組織,其實源於這些組織深層的制度缺陷,比如缺乏透明度、缺乏監督、資金使用低效、甚至可能藏污納垢,雖取之於民,但卻沒有可靠機制保障善款用之於民。若不能做出根本性反思和調整,長此以往,必然會打擊民眾信心,傷及中國慈善事業的發展。(時間:8月19日 來源:新世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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