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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9日,中石油大連石化分公司廠區內875號柴油儲罐發生火情。 |
8月29日,位於大連市甘井子區的中石油大連石化分公司一儲運罐起火爆炸。但據現場知情人員稱,是工作人員操作過程中發生靜電起火引發了爆炸。從2010年的“716”事故至今,短短的一年多時間內,這已經是中石油大連石化分公司發生的第四起安全事故了。警鐘再三敲響,但又迅速消散,美麗的海濱城市大連在濃煙滾滾中艱難喘息。
安全事故頻頻發生,表面上看或許只是一個管理疏失的問題。但做深層思考,在於每次事故發生後,應該承擔責任的中石油並沒有得到有力的處罰和監督,尤其是沒有政府部門出面,依照法律對中石油提出經濟索賠。
中石油公司作為企業法人,在一連串的事故中,對公共安全造成了威脅,對生態環境造成了影響,應當承擔法律責任,並對受害人進行賠償。在類似事件上,康菲公司的渤海溢油事故可以作為佐證。在康菲公司再三隱瞞真相之後,國家海洋局公開選聘法律機構,代理渤海溢油案。此前,河北多名漁民以原告身份向相關法院遞交起訴狀,向康菲索賠。官民攜手告康菲的舉動,無疑是中國法制史上一次突破性的進步。利益受損者既然能告跨國公司康菲,為何不能告央企中石油?
在一個健康的市場上,無論是跨國企業還是國有企業,無論是央企還是地方企業,都應該是平等的市場主體。這種平等不只體現在市場競爭上,也應體現在對事故的問責和索賠上。在事故面前,中石油雖為央企,也不該擁有有別於康菲公司的特權。而事實上,中石油享受到了地方政府的“禮遇”。僅在2010年,中石油管道在大連發生三起漏油、爆炸和火災的重大事故,嚴重污染海域和大氣環境,卻不曾見當地政府出面索賠和打官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