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康菲公司敢於如此無所顧忌地不斷“就是騙你”?除了康菲自身之外,“被騙”的我們“軟弱可欺”,顯然也是難辭其咎的重要原因。比如,有效應急機制缺乏的軟弱可欺。面對海上溢油這樣的環境污染事故,我們缺乏行之有效、迅速果敢的應急處理機制。一方面,對於溢油事故的調查、處置,一直受制於作為肇事者的康菲公司,被動地讓其牽著鼻子走。另一方面,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也缺乏密切的聯動協作機制,如“海洋部門不上岸、環保部門不下海”,難以形成及時揭穿騙局的監管合力。
再如,懲罰機制的軟弱可欺。對於像海上溢油這類嚴重環境污染事故,現行法律法規缺乏具有足夠懲戒力度、能產生以儆效尤威懾作用的懲罰機制。依據《海洋環境保護法》,海洋污染的處罰金額大都不超過20萬元,最高也只有100萬。與此同時,我國現行《刑法》,雖然不乏專門的污染環境罪名,但在現實的司法實踐中,卻長期存在著環境犯罪定罪難的困局。據原國家環保總局副局長汪紀戎2005年透露,雖然每年環境違法案件數億萬計,但“近年來全國以破壞環境罪定案的只有3起”。(時間:9月5日 來源:西安晚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