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民首先面臨的是生存問題。開辟航線、修建海港、通訊運輸管道建設等海洋開發如火如荼,但是漁民在這一過程中一直作為被動的避讓者,作業海域一片片縮小,卻沒有獲得足夠公平的補償。資源的萎縮,加上海洋污染使得漁民的退出與轉崗成為無奈的選擇,但是由於漁業的特殊性,漁民上岸的難度要遠遠大於農民進城的難度。這就要求政府在制度和法律層面保護漁民的權益,使得漁民能得到公正合理的賠償。
其次,我國政府職能部門在發生涉外漁業糾紛時處理並不積極主動。南海海域漁業糾紛多出自菲律賓、越南不斷騷擾我國漁民正常作業,這些事件有時是單純的經濟糾紛,有時卻關係到主權問題。在非他國海域非法捕魚,相關職能部門應當整合力量,組建能夠快速反應和提供有效保障的護漁專門隊伍,確保中國漁民能夠自由地在屬於自己的藍色國土上勞動和收獲,免受他國騷擾。必要時,可以使用索馬里護航式的軍事手段,給侵犯中國主權和公民者以棒喝。
然後,應該加強漁民的培訓。涉外漁業糾紛往往出自漁民的頑抗,死亡事件並非最近一例,2008年9月,韓國海警在執行管制任務時,被中國船員用鈍器擊中落水死亡,出事海域是新安郡可居島海域。2010年12月18日,韓國海警3000噸級執法船,衝撞中國63噸級漁船,致漁船傾覆,造成中國2名船員死亡。如果,漁民合法捕魚完全可以避免,我國應該一方面加強加強對從事捕撈作業的漁民的培訓,使他們具備自我保護的法律知識和相關技能,另一方面應該規範漁民捕魚作業,防止漁民非法進入他國海域捕魚,而在正常捕魚時應給予足夠的保護。(時間:12月14日 來源:南方報業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