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程序法的角度看,根據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去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權責任法》規定,“因污染環境發生糾紛,污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這兩條法律規定,明確了環境污染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對於污染行為與被污染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由事故責任者(被告)而不是由事故受害者(原告)承擔主要舉證責任。
這就是說,國家海洋局和漁民作為原告,只需證明在溢油事故涉及的相關區域內,海洋生態和漁民養殖受到了損害,就完成了舉證責任——他們不需要證明海洋生態和漁民養殖所受損害與溢油事故有關。不同的是,作為承擔主要舉證責任的被告方,康菲公司需要拿出足夠的證據,證明溢油事故與相關區域內的海洋生態損害、漁民養殖損失沒有直接關係。所謂“基本沒有證據顯示溢油事故對環境造成影響”,與康菲需要證明的“有證據顯示溢油事故與環境影響沒有關係”,是兩個截然不同的舉證邏輯,證明前者很容易,但對康菲而言毫無意義,證明後者非常困難(康菲所稱“第三方專家”進行的調查和分析,其專業性、權威性都是大可懷疑的),卻是康菲必須完成的舉證任務,否則法院就應判他們敗訴。
從實體法的角度看,據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負責人介紹,渤海溢油事故發生後,北海分局立即著手進行生態環境損害評估調查,8月底基本完成事故污染海域的生態調查評估工作,取得了大量監測和調查資料,為養殖業、漁業損失以及海洋生態環境的損害索賠提供了具有法律依據的第一手資料。11月11日,國家海洋局正式公布渤海溢油事故調查結論,證實康菲公司作業存在重大違規行為,認定此事故為“造成重大海洋溢油污染的責任事故”。海洋行政執法部門、漁業行政執法部門通過調查評估形成的具有法律依據的資料,以及國家海洋局作出的渤海溢油事故調查結論,一方面可以作為提起海洋生態損害索賠的證據,另一方面,也應當作為政府信息供給養殖受損的漁民,用作提起養殖損失索賠的證據。遺憾的是,有關職能部門後一方面的工作做得很不夠,甚至拒不向漁民提供監測數據和調查資料,拒絕為漁民的索賠訴訟提供證據支持。
如果將渤海溢油事故索賠定位為一個法律問題,中國現有的法律已足以將康菲公司“制服”,並令其付出應有的代價。通過程序法和實體法兩個方向的“夾擊”,一定能“逼”出康菲溢油事故造成海洋生態和漁民養殖重大損害的法律真相。(時間:12月21日 來源:東方早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