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法委書記劉志偉稱,輿論和公眾認知的“彭宇案”,並非事實真相。彭宇曾承認確實與老太徐壽蘭發生碰撞。在南京中院二審前,雙方達成和解協議,主要內容是:彭宇一次性補償徐壽蘭1萬元;雙方均不得就本案披露相關信息。(本報今日14版報道)
官方的說辭無非表達了一個觀點:一審判決認定雙方相撞的事實和結論是對的,適用法律也是對的,但是因為媒體與公眾的“誤讀”,形成了“彭宇做好事反遭誣陷賠償”的社會錯誤判斷,進而放大了“負面效應”。真的是媒體和公眾誤讀了“彭宇案”?筆者很難苟同。
首先,一審判決“正確”嗎?回顧“彭宇案”事件,尤其是一審中,雖然承認撞人,但未肯定撞的就是老太本人。在一審中,法官判決彭宇敗訴的依據,竟然不是“事實依據”,而是“日常生活經驗”和“社會情理分析”。判案不靠事實靠推理,這不合法。再者,侵權賠償訴訟,適用的是“誰主張誰舉證”原則。老太徐壽蘭未有確鑿證據證明彭宇撞到她,法院就判定彭宇敗訴,這是搞“有罪推定”,本身就是一個不折不扣的錯案。
正像培根所說: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決,其惡果甚於十次犯罪,因為犯罪只是弄臟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決卻弄臟了水源。顯然,沒有法院的誤判,何來媒體和公眾的“誤讀”?
其次,官方有權為“彭宇案”真相隱瞞這麼長時間嗎?綜合以往各種媒體報道,我們不難發現:“彭宇案”的和解,固然是案件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但是,也有“官方意志”摻雜其間。也就是說,“彭宇案”的和解,官方是知情者、推動者,甚至要求雙方均不得在媒體上就本案披露相關信息。
於是,一個問題就凸顯出來了。“彭宇案”一開始,的確是一起普通的民事侵權案件,但伴隨媒體的廣泛深入“熱炒”、公眾的熱切關注,甚至對社會道德行為具有輿論導向作用了,它就演變為公共事件了。對此,官方就不應該隱瞞事實真相,聽任“彭宇案”負面效應的無限放大,而應該及時滿足公眾的知情權,以正社會視聽,消弭社會紛雜的猜測和誤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