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律將民間進行的資金拆借、投資融資統統劃入“非法”雷池,強求所有民間資金不得逾越一步,都必須納入國家認可的金融體系之中,那就很可能帶來相當危險的行政後果。北方有民諺,規矩大了養臭賊,意思很好懂,就是過於嚴厲的規定不切實際,不能滿足實際需要,只能激發破壞規矩的行為。
從現實出發,我們的經濟金融體系還不發達,還存在著諸多和現代市場經濟體系不相容的地方,這種環境中產生的“非法”,未必都要“橫眉冷對”。如果意識到“非法”乃出於無奈之舉,確有市場需求,那就需要勇於打破既有條條框框,給“山賊”以“正規軍”的名分,這才能讓法成其為“善法”,取得民間對法律和司法機關的最大認同,達到上下同欲、激勵相容的效果。
曾有民營企業家對媒體有抱怨,說“找銀行貸款,這不合格,那不規範,上下打點下來,拿到的貸款成本照利率差不多要翻一倍。與其如此,我還不如搞個14%的集資,弄幾個億先用著”。對此另辟蹊徑的做法,各地政府卻往往坐視集資坐大,民不告、官不究,非等到資金鏈斷裂,才扣個“非法集資”的帽子幾棍子打倒了事。
去年以來,隨著房地產調控力度加強,部分信托產品的收益率已經超過15%。理論上,如果有抵押的投資類產品收益率是這個水平,那麼無抵押的民間私人信用貸款達到30%乃至更高也就可以理解了。
從此角度看,官定利率上限是否合理,官辦金融機構能否充分滿足市場各層次的資金需要,就是不言而喻的事情了。據此,筆者個人認為,現行監管法律有必要在尊重投融資雙方的基礎上,變堵為疏,放民間資金供需雙方一條生路。
一個最現實的抉擇是,改變金融業的官辦壟斷色彩,讓其回歸“資金融通”的行業本位。從當前中國監管法律實際來看,銀行、證券也好,保險、租賃也罷,無不存在極高的門檻,無論審批還是核准,都是典型的“牌照”體制。與此同時,監管者動輒還會以某個行業過度競爭為由,時不時搞幾次“關門整頓”,即停止增設新機構、不批新業務,以便整頓行業。這更使得金融業成為民間資本不易跨入的行業。但饒是如此,金融業卻也從未消停,在筆者記憶中,最近二十年內,銀行業便剝離了累計上萬億的不良資產,證券、信托、租賃等更是歷經數次整頓……
一言以蔽之,規範市場茲事體大,既不能僅僅由監管者一廂情願操作,隨意把玩“亂世用重典”的套路;更不能聽憑把持行業牌照資源的特殊利益集團一面之詞,動輒“國家民族利益”或者“事關社會經濟穩定”。
自今而後,如果修正制度,下一個身份陽光的“吳英”完全可能依靠鄉親的投資,成為一個成功的創業者;如果不修正制度,那麼執法者就要每天綳緊神經,摩拳擦掌地到處尋找處於地下狀態的各色“吳英”了。
孰優孰劣,一望可知,不贅述。(時間:1月19日 來源:大河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