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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啓一郎丟的車是改裝過的深藍色山地車,價值1.6萬元。 |
日本人丟車這事兒,其實沒必要過度闡釋。無論是丟車還是盜竊案告破,其實都是一種偶然。不能將前者簡單地跟一個城市的形象掛鈎,更不能因後者就說警方的破案效率很高。問題的關鍵在於,“日本人丟車案告破”之所以引起輿論“罵聲”一片,不在於國人的“酸葡萄心理”,而在於此事再一次暴露了有關部門的“選擇性執法”態度,令人不安和無語。
小偷也好,劫匪也罷,可不管名人還是外國友人,該偷的還會偷,該搶的還是會搶只不過,犯罪分子不“認識”,公安機關卻很“認識”特事特辦,效率超常。我不是說日本人的自行車被找回、王志手機被盜數小時破案不值得褒獎,也不是說為某個人被劫成立專案組有什麼不妥,而是警方在同等案件面前所表露出來的選擇性執法態度令人遺憾只要“被搶者”是外國友人、社會名流或者一定級別的官員,警方必定“高度重視”,動用大量警力,迅速破案,而普通公眾被搶報案後,警方的反應則截然不同。比如丟自行車的人不在少數,可被找回的恐怕沒有幾個。
當然,必須承認,受資源有限和警力有限的制約,出於某種社會影響的考量,警方辦案有所側重也在所難免。但這種“側重”,是取決於案件本身和公共社會利益,還是取決於當事人的身份地位,則就是一個值得警惕和反思的問題。
警察作為國家機器和維護社會治安穩定的執法力量,其具有天然的公共屬性。面對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警方理應“一視同仁”,不管是哪一個公民的利益受損,警察都要“雷霆出動”和“激情高漲”,唯有這樣,公共安全才能得到保障我想,這不是一種口號,也不是一句空話。(時間:2月22日 來源:國際在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