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是,就巨額機場建設費的使用及使用是否得當,財政部未說任何解釋,這叫徹頭徹尾藐視現行的行政法制。政府行政藐視行政法制,不屑於程序正義,中國構建法制社會就是一句空話!此為輿論不滿之一。
從各國現狀看,機場建設費是否該征可以討論和商榷,譬如美歐日等發達國家,雖沒有機場建設費一說,但也向乘客單獨徵收“進出港稅”。國外的“進出港稅”徵收的是否恰當也可討論和商榷,但至少在程序正義層面,人家是立法在先,並且使用、監管全過程向社會透明。
作為後發展國家,甚至如今發達國家在“欠發達階段”,都程度不同施行過“收費經濟”——即所謂的“收費搞建設”階段,以犧牲自然人和社會法人的眼前利益換取國家的發展速度,因此,不管是先前的機場建設費,還是改頭換面為民航發展基金若,脫離國情現狀,一味罵娘也未必可取……有時候,國家長遠利益與個人和其它社會組織的短期利益發生衝撞,後二者向前者做出一定的利益妥協和利益渡讓亦是無奈之舉。
問題是,既然民航發展基金被“暫行辦法”明確定義為政府基金,那麼就該按照政府基金設置和監管的規矩辦理。這涉及到政府行政的又一個具體的程序正義問題。在懂法並初通政府基金運作的的內行眼裡,本次“費改基”的實質性“程序正義短板”依然存在。
具體講,政府基金從資金來源講大體可分三類:一是資金來自財政劃撥款,二是資金從政府預算外收入賬戶劃撥,三是資金向社會募集,由政府在約定年限向募集對象支付本息。現在,民航發展基金全部來自乘客腰包,從基金類型看正好屬於最後一類,也就是說,徵繳民航發展基金並非完全不允許,但必須以一定方式向乘客支付基金紅利。這既是法制原則又系市場規矩,是為“師出有名”!可就此項基金運作必須堅守的規矩,由財政部頒行的“暫行辦法”只字不提,這又是徵收民航發展基金從源頭環節就無視程序正義加“運作正義”的又一證據!
在反覆承諾建設法制政府的時代大背景下,行政行為如此“毛糙”,與其說是對行政法制的藐視,不如說是又一宗典型的“政治短視”。按2011年機場建設費年“摟金”147億元計算,國家每年因徵收同等規模的民航發展基金所流失的“民心”,難道能用“區區147億元”買回來麼?!
坦率講,徵收民航發展基金的決策既已作出,指望政府改弦易轍短期可能性很小,僅憑媒體和輿論的“聲討”也很難取消民航發展基金。退而求其次——既然稱為基金,其募集對象又是乘客,就得按這類政府基金的運作規矩進行募集、運行和管理——就算在一定年限內向募集對象支付基金紅利實屬奢望,至少應向全體基金募集對象交代清楚這筆巨資徵繳、使用、審計、監督的全部明細——恰恰是這一“最低要求”,“暫行辦法”還差了一大截。若誠心構建法制政府,不妨從滿足乘客的“最低要求”改起。(時間:4月19日 來源:新民晚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