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的規定,非法經營數額是指行為人在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過程中,製造、儲存、運輸、銷售侵權產品的價值。已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實際銷售價格計算。吊詭的是,此案的一審卻以“吊牌價”計算銷售收入,重申罰金雖已“瘦身”,但無法詮釋審判的公正性。另外,李清違法獲利金額和罰金數額也存在巨大反差。據李清供述,他在銷售假冒羊毛衫過程中,僅獲利1萬元左右。這又讓判決罰金數額199萬元和實際獲利1萬元之間形成了鮮明對照,從而更容易讓公眾對判決結果存疑。
另外,真正牽動公眾神經的除了“郴州羊毛衫案”的判決結果以外,更重要的是,有關部門能否一視同仁地對所有制假售假者適用 “頂級重罰”原則,即類案公正和個案公正的關係問題。賣假羊毛衫,當然該打屁股,但其他賣假羊毛衫的,會不會罰得一樣狠?除了羊毛衫之外的假貨,尤其是圖財又害命的食品、藥品,有沒有開出“罰得其幾輩子都還不完”的罰單?大家都還沒忘記,知名家居品牌達芬奇因偽造產品原產地、保稅區“一日游”等造假行為被央視曝光,而之後得到的處罰也僅133.42萬元,據了解,僅2010年,“達芬奇”銷售額就高達4.14億元。而此案中這對農民夫婦個體商戶四個多月銷售額總共才6萬餘元,獲利一萬元左右,他們收到的罰單卻高達199元。133萬餘元的罰款,業主是全國連鎖遍地的“達芬奇”;199萬餘元的罰單,對象竟是蝸居在小市場的農民賣家。秩序之異、遭遇之奇,斷裂與失衡的顯然不只是法律。民眾難免要問:如果賣山寨羊毛衫的是“達芬奇”,那後果又會怎樣?
人們對農民賣山寨羊毛衫遭遇天價罰單一案的判決鳴不平,並不是說該農民賣家的所做所為應該得到原諒。而是覺得,在還有那麼多直接毒害人的身體的制假行為還沒得到大快人心的懲罰,還有那麼多有強大經濟後盾的販假者還沒有受到制裁時,撞大運式地拉個不典型的農民賣家來接受頂尖級別的處罰,既是一種欺軟怕硬的行為,同時又是一種兒戲,只會讓人懷疑法律所謂的公正性。
古人雲“不患貧而患不均”,一個社會的穩定與和諧,取決於公平的社會氣氛的營造。人民只有處於公平中,才會有著正確的是非觀與價值取向,人民的群眾主觀能動性才能得到充分發揮,整個社會才會持久不衰地保持進步。(時間:5月25日 來源:財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