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強調航空公司濫設“黑名單”不合理性,並不意味著,任何旅客“黑名單”都是不合理的,更不意味著,針對航班延誤等現象,旅客的任何維權行為和方式都是合理、應被接受的。像時下媒體時常曝光的一些過激甚至暴力旅客非理性維權行為,霸機、衝闖停機坪、毆打乘務人員等,便不僅不被認為是合理正當的,而且必須予以嚴厲懲戒——這其中,當然可以包括設置“旅客黑名單”這樣的懲戒手段。
但在這裡,同樣須強調,要確保“旅客黑名單”的公正合理性。其一,“黑名單”設置權不能簡單地交給作為一方當事人和企業身份的航空公司,而應由中立權威的政府職能部門來具體設定操作,事實上這也是美國等發達國家類似“黑名單”制度的普遍做法。
其二,列入“黑名單”的具體甄別標準依據,必須充分建立在維護公共利益、安全的基礎上,也就是說,某位旅客所以被“拉黑”,不能僅僅因為它“得罪了”航空公司,而只能是因為其可能對包括其他旅客利益在內的公共利益構成了危險。
因此,對於上述“黑名單”事件,不僅應批評航空公司的濫設行為,也要進一步檢討並盡快完善我們關於“黑名單”設置的相關法律制度規範。(時間:7月19日 來源:中國青年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