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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誰賦予航空公司列“黑名單”的權力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2-07-19 15:30:17  


  按理說,航班延誤,春秋航空公司就應給旅客一定賠償,起碼要滿足旅客的知情權。現在可倒好,航班都延誤8個多小時了,旅客被蒙在鼓裡不用說,再三“要求”之下,才得到區區200元的補償。誰料這200元也不是好拿的。你要不滿、你敢維權,就把你列入“黑名單”,今後再想到我的“地盤”,沒門。分明是霸道邏輯。

  航空公司的解釋,這樣的“黑名單”,是針對一些旅客的非理性維權,為了避免因個別旅客過度反應造成航班延誤而推行的。大概為了避嫌,其“標準”的說法不是“黑名單”,而是“暫無能力服務的旅客名單”。縱然這是個理由,那因為旅客非理性維權而造成航班延誤的有幾?

  即以這個“8小時”的延誤而言,起先說是因空中流量控制飛機延誤,後來又說登機口改變,乘客大包小裹地來到新的登機口,結果連飛機的影子都沒有。旅客詢問機場人員,得到的不是不理不睬便是“無法確定”,這哪裡是因為旅客非理性維權,分明就是機場的服務意識缺乏的原因嘛!

  更主要的,航空公司不是銀行的誠信系統,更非國家機關或由法律授權的機構,憑什麼把“不滿”的乘客列入“黑名單”?

  我們知道,航空公司“黑名單”雖然不是一個嚴格的法律概念,但只要被列入其中,公民自由出行的權利就受到限制。然而常識在於,對公民權利進行限制或剝奪,只能由國家機關或由法律授權的機構才能行使。航空公司作為與乘客平等的市場主體,顯然無權對公民權利進行限制或剝奪。

  而且,《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條規定,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不得拒絕旅客、托運人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航空公司作為服務普通旅客的運輸企業,屬於公共運輸承運人,就因為乘客索賠的行為,就將乘客列入“黑名單”的做法,顯然有違上述法律規定。

  航空公司把旅客列入“黑名單”是一個於法無據的越權行為,必須盡快糾正,還旅客一個清白。旅客“不滿”甚至非理性維權,只能說明航空的服務還做得不夠,需要靠改善和提高來化解。必須承認,中國的航空旅客多是善良和理性的,只要服務過得去,不是很差勁,不是動輒就“延誤8個多小時”,是不會“不滿”的。可惜,這些不滿旅客付出的代價太大了。(時間:7月19日 來源:中國經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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