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另一個更容易被忽視的問題是,兒童權益保護的社會組織沒有得到良好發育,無法與政府救助、家庭監護、法律保護形成合力。眾所周知,儘管保護兒童、救助流浪兒童是政府無法回避的責任,但政府畢竟不是全能的,政府工作不可能完全深入兒童保護的各個環節,而民間機構和社會組織則擁有政府機構難以比擬的抓地性。在兒童權益受到較好維護的國家,兒童保護的民間機構無論從數量到組織形態和運作方式,都已經非常成熟。民間機構不僅能夠深入家庭和社區以強化兒童保護,為問題兒童提供心理輔導和行為矯治,還能在救助方面為政府提供協助並監督政府機構履行保護職責。促進兒童保護的民間機構發育,顯然是我們社會一個亟待完成的工作。
畢節5名流浪男童死亡,還有許多細節需要查清。只有徹底查明其身份、追蹤其流浪足跡、分析其離家出走的原因,才能確切地知道誰應該為此承擔責任。2011年8月,國務院辦公廳出台了關於加強和改進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的意見,確定了源頭預防、綜合治理、主動救助等原則。對照這一指導性意見,5名死亡男童的流出地政府部門、畢節市民政機關恐怕都難辭其咎。如果5名流浪男童的家人曾經報警卻沒有得到及時響應,當地公安機關也應受到責任追究。倘若最後承擔責任的只有垃圾箱和一氧化碳,則5名流浪男童之死就會成為文明社會無法洗刷的恥辱。(時間:11月22日 來源:北京青年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