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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教村官重獲自由並非終點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2-11-24 20:45:11  


  因轉發微博被勞教的重慶彭水大學生村官任建宇,近日由重慶市勞教委以處理不當為由撤銷了勞教決定,但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對該案裁定駁回其起訴,理由是起訴超過法定期限。

  作為輿論關切勞教制度的焦點案件,該案目前的結果只能說是一次不完全勝利。令人欣慰的是,任建宇終於重獲自由,行政系統迫於輿論壓力而啟動的糾錯機制,矯正了個案的正義;然而令人遺憾的是,法院以程序事由規避對勞動教養的實質審查,從而失去了一個司法監督依法行政的契機,對普遍意義上的勞教公正追求無疑大打折扣。

  公共輿論對勞教制度口誅筆伐久矣,但並非意味著這一制度本身就是“萬惡之源”,從頭至尾都是不正義的。按照制度設計,各級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本應“由民政、公安、勞動部門的負責人組成”,在審查和決定勞教時,嚴格遵循法定程序,“接受人民檢察院的監督”。但實踐中,勞教決定權卻旁落公安機關一家,甚至連法院、檢察院都無權干涉審批過程。救濟上,公民不服勞教決定本可以向人民政府申請複議,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這些救濟途徑如果暢通無阻,也能對勞教形成強有力的監督約束。但由於各種原因,現實中鮮有行政複議申請成功的案例,而司法程序多被卡在立案階段。

  在這種現實下,公安機關的勞教執法實際上長期處於監督缺失狀態,發生錯案在所難免。與本案類似,曹澗、彭洪、謝蘇明等勞教案的當事人,在“重慶打黑”過後,他們的勞教決定都相繼被撤銷。這深刻說明,勞教執法實踐中缺乏必要的合法性審查和監督。而對行政執法最有力的監督,恰在於司法審查機制。司法機關始終處於合法性審查的前沿陣地,以常態化的審查監督制約勞教執法權,即便是被動的、事後的,公安部門也會忌憚違法勞教的不利後果,由此能有效減少勞教執法隨意“超越”法律程序。

  遺憾的是,本案中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只是認為“原勞動教養決定不當”,而未從合法性上作出定性的判定。法治社會,合法性才是評判執法行為的主要標準,因為執法錯誤的責任承擔、受害人的權利救濟等,都依賴於合法性判定這一大前提。可很多時候,一些政府部門對自己的執法行為只是承認不當,而不從合法性上進行自我否定。此時,司法的職能本是為行政執法權的運行提供合法性的判准。如果法院不對勞教決定的合法性審查,繼續讓勞教執法游蕩在不受司法審查的“自留地”之中,那麼就難言邁向法治化軌道,整個勞教制度也勢必難逃受輿論譴責的厄運。(時間:11月23日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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