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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4日,戶主袁厲害在事故現場接受調查。 |
在遷延多日後,蘭考縣終於啟動問責機制,這當然是一個值得歡迎的重要進展。但同時,恐怕也要看到,目前這一進展,實際上仍然只是一個相當初級、“起步”性質的進展,就全面徹底的問責而言,一切都只能說是剛剛開始。
首先,嚴格來說,“停職”並不是什麼正式的處理措施,它不僅不屬於紀律處分,更遠遠沒有涉及刑事問責。再者,從目前公布的這份6人名單來看,問責的級別、範圍也明顯不夠到位。一方面,問責官員的級別太低,最大的“官”也僅是“科級”的縣民政局長和城關鎮鎮長,6名“比芝麻還小的官”豈能擔7條生命之重?另一方面,問責官員的範圍也顯得很狹窄,涉及的主要是民政領域官員,沒有涵蓋其他行政領域應該對此事負責的官員。
圍繞蘭考大火現已披露出的事實來看,當地相關官員被追究的不應只是黨紀政紀責任,有的已經涉嫌瀆職犯罪。按照兩高的最新司法解釋,“造成死亡1人”即構成“重大損失”,“造成3人死亡”即構成“情節特別嚴重”。這意味著,對於一共造成7人死亡的蘭考大火,理當依法按“情節特別嚴重”追究相關官員的玩忽職守罪。另外,被問責的官員也不應僅僅是上述6名低級官員,應該有更高層級的領導承擔責任。只有相關官員“一個都不能少”地受到問責追究,才能告慰那7條生命,也才能杜絕類似的惡性事故再度發生。(時間:1月8日 來源:齊魯晚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