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許一線的公務員犯小錯”,這話聽起來合情合理。公務員也是人,是人就都會犯錯誤,往者不可諫、“小錯”猶可追,對犯了小錯的一線公務員“下手”太狠,會不會傷了他們創新進取的心?這樣的擔心,挺人性化的。其實早在2008年,全國首創的《重慶市促進開放條例(草案)》就規定了,開放工作效果不好,或者造成損失,只要程序符合規定,未謀私利,可以減輕或免除有關人員的責任。這些年,不少地方也都或多或少地提出過“公務員試錯機制”。
但“容許一線的公務員犯小錯”之說也值得細細推敲:一者,“小錯”究竟是什麼“錯”?需要有清晰的界定。
二者,為什麼是“一線公務員”?潛台詞無非是“一線者”是幹事的,只有幹事的才會出錯,拍腦袋決策的難道就不會出錯嗎?如果責任追究機制是公平合理的,“一線公務員”又為什麼單獨需要小錯的豁免權呢?
三者,在現有的行政框架內,權力本身就是有彈性的,與之對應的是,責任往往也是有彈性的。“寬容”、甚至是“過度寬容”,已經是亟待改革的制度命題。“塑化劑”與“毒膠囊”、山體滑坡後的倉促火化、苯胺洩漏污染……一堆“爛尾新聞”背後,是“大錯”都被欲蓋彌彰地寬容了,“小錯”還要拎出來說嗎?
從老百姓的角度來說,現實生活中誰沒有對犯小錯的公務員寬容著呢——在各色錯誤面前,是公務員委屈,還是民眾鬱悶得慌?
想想吧,出於公益而犯的小錯大錯,多少都被“寬容”了!那些撂荒長草的“規劃區”,那些有頭無尾的“重大項目”——除了被趙紅霞起底的“艶官”、被名表豪宅曝光的“貪官”,誰對公務員的小錯窮追不舍了呢?(時間:2月5日 來源:羊城晚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