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管條例規定第三次投遞額外付費,但在一些地方,由於快遞業競爭比較激烈,快遞公司多次投遞不會額外收費,可見市場競爭是個好東西,可以減輕消費者經濟負擔。這給我們的啓示是,制度層面更應該去鼓勵市場競爭,以競爭改善快遞業服務模式、降低服務成本。
顯然,法規這樣規定的主要用意是便於解決糾紛,但市場有市場的運行法則,比如一些地方快遞企業多次投遞不額外收費;再比如,一些快遞企業在社區建有投遞中心,如果多次投遞無人簽收,收件人可以到投遞中心自行取件,自然也不會產生成本和費用。
任何事物都有兩面性,“第三次投遞另外付費”這樣的規定也不例外,其積極的一面是可以化解相關糾紛,減少快遞企業投遞成本;但另一方面,有可能會“鼓勵”某些快遞員故意拖到第三次送快件,而前兩次沒有人簽收的責任有時候也不好去界定。
法規有必要為一切市場行為“兜底”,即一旦發生糾紛,在處理時應該做到有法可依。但坦率地說,“第三次投遞另外付費”的意義不如鼓勵市場競爭,如果市場競爭很充分,快遞企業願意承擔多次投遞的成本,第三次投遞所產生的糾紛自然就會大大減少。(來源:楚天金報 作者:馮海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