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者,從法律角度說,“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項基本的法治原則,我們不能用今天的法律去約束昨天的行為。同樣的道理,在中成藥通用名稱命名上,不能以今天的政策去否定一百多年前國人的中成藥命名行為,這有悖“法不溯及既往”的法治原則。由此可見,中成藥改名應當實行區別性政策,應遵循“老藥舊政策,新藥新政策”的原則。對於有著悠久歷史的傳統名藥,應當尊重傳統和習俗,不能輕易要求其改名。
王建國:中成藥改名應公開征求意見
新規或掀起中成藥“改名大戰”。對此,筆者認為,輕易改名不僅失去老品牌效應,還讓有關企業支出大量的改名成本。與此同時,改名之後的中成藥很可能會提高價格,增加患者的負擔,這也讓人們左右為難,甚至選擇替代品。這樣一來,有關企業的損失無法估量。
基於這些,我認為有關的中成藥即便需要改名,也要慎之又慎。筆者建議,有關中成藥改名,不妨將新的名稱公開征求意見,一是讓市場認知、患者適應,二是以此求得最佳的名稱。這樣一來,才可以讓中成藥改名取得理想的多贏效果。(來源:華商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