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電信法等相關法律,手機號碼屬於國家公共資源,國家將某號段的手機號碼資源授予電信運營商,運營商把每個具體的號碼交付具體的機主使用後,機主只有使用權。我國《電信網碼號資源管理辦法》第41條規定,擅自轉讓、出租或變相轉讓、出租碼號資源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天價手機號”交易顯然屬於一種巨額獲利行為,但是對於“天價手機號”交易環節,法規還無明確規定怎樣讓“盜號團隊”和黃牛承擔法律責任,所以讓“盜號團隊”和黃牛能够鑽這個法律空子。
專家表示,要切斷“天價手機號”灰色產業鏈,除了在我國相關電信法規和制度對於天價手機號的流通交易的行為界定和法律責任做出更加具體的規定外,對於折射出的電信運營商對手機號碼投放、收回、再投放等相關環節和程序的執行不到位、不嚴密的問題,需要電信監管部門加大監管力度,從源頭進行控制,只要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讓所謂的“天價手機號”和正常手機號通過同樣的渠道流入市場,進入消費者的選擇範圍;在產業鏈環節,需要增加相應的舉報監督機制,對於運營商而言,應當努力建設自身號碼產生銷售系統對外完全透明的機制。消費者協會和運營商可以向消費者做出說明,讓消費者不參與灰色產業鏈,認識到“天價手機號”擾亂電信市場的實質,逐漸摒棄通過“靚號”顯示身份的行為方式。多方力量形成合力方可切斷“天價手機號”灰色產業鏈。(來源:經濟日報 記者:崔國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