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京報》9月6日報道,8月31日20時左右,陝西榆林市第一醫院綏德院區住院部5樓,一名待產孕婦“因疼痛難忍導致情緒失控”跳樓身亡。院方表示,醫護人員建議剖宮產,而家屬堅持順產,并多次拒絕產婦提出的剖宮產的要求;家屬則表示,要求醫院剖宮產被拒絕,“醫生說馬上就生了,不能剖宮產”。目前,榆林市衛計局已介入調查。
之一:手術必須家屬簽字?
1994年,國務院頒布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規定,“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征得患者同意,并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并簽字”。也就是說,除了患者自己同意外,還得有家屬簽字,醫生才能進行手術,兩個條件缺一不可。此番事件不管真相為何,家屬是否簽字都是關鍵。
不得不說,如此規定在某些情況下顯得有些不合理。生命健康權是人的基本權利,對於一個意識清楚、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人來說,其本該有權決定采取何種治療手段。而且,家屬和關系人的認知能力、判斷能力及醫學知識可能存在差別,很可能做出貽誤治療的決定。
2009年12月通過的侵權責任法中明確指出,“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書面同意。”根據該規定,一般情況下,患者同意就能實施手術;在患者昏迷等無法溝通的情況下,才需要征求家屬意見。這種主次之分是比較合理的。而侵權責任法屬於上位法,作為下位法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應該在相關內容和精神上與上位法保持一致。
真相一定會調查清楚,但由此暴露出的患者手術簽字權的問題,其實更應該引起重視。 張淳藝
之二:規定應讓位於生命?
有人認為醫院是救死扶傷的地方,明明有孕婦急需治療,醫生卻堅持家屬必須簽字同意,這是否過於教條?生命面前,規則能不能讓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