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的執法過程中,2005年新通過的《治安處罰法》第66條規定“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這就造成了在打擊賣淫嫖娼行為時,存在兩種標准并存的現象,一是造成了執法的分歧和困惑,二是執法過程由於有了兩種選擇,這就給權力尋租提供了可能空間,導致執法的公正性受到質疑。
正因如此,當國家法律制度越來越健全,打擊賣淫嫖娼的法治機制建立起來之後,收容教育制度已經逐漸失去了其歷史合法性地位,尤其是當勞教制度被廢止之後,收容教育制度就愈加顯得不合時宜。《法制日報》的報道稱,近年來的全國“兩會”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都曾經提過要對收容教育制度開展合憲性審查。
十九大報告提出:“加強憲法實施和監督,推進合憲性審查工作,維護憲法權威。”這是合憲性審查概念,首次出現在黨的正式文件中。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提出廢止收容教育制度的建議,表明我國的法律制度建設越來越完備,過去一些行政性措施,將逐步由法律規範起來,一些過時的、與現行法律相矛盾的規定,也將在完成歷史使命後被逐漸廢止。(來源:錢江晚報 作者:李曉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