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番刑法修正案草案擬“兩條腿走路”,一方面經特別程序作個別下調,另一方面完善專門矯治教育,應該如何理解?個人認為,主要意思是兩個層面:其一,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不下調,依然是14歲,但不是“一放了之”,要通過刑罰以外手段矯治教育;其二,針對特定情形,可以個案化下調,但只是例外的個別的情形。
顯然,最低刑責年齡的個別下調,不同於之前輿論多有提及的“惡意補足”,而是一種程序嚴格的例外安排。在既有寬容對待基礎上,謹慎新增個別下調,既維護了刑法穩定,也回應了公衆期待,體現了審慎原則,是一種理性務實的選擇。(來源:嘉興日報 作者:舒聖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