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刑法修正案(十一),將於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規定: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一經報道,關於“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內容當即被刷屏。
在此之前,我國最低刑事責任年齡規定在《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即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在八種特定犯罪情形下(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而對於已滿十二周歲而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無論實施的行為有多極端,造成的影響有多惡劣,也不論該行為被刑法制裁有多嚴厲,都不能被追究刑事責任。在近些年的惡性犯罪案件中,行為人因不够刑事責任年齡,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而不受刑法制裁的結果,直接衝擊著人們樸素的社會正義感。
在刑法上,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就是具備相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刑事責任能力,是刑法意義上的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也就是既對自己的行為性質、後果等有所認知,又能根據對自己的行為認知,控制自己為或者不為這種行為的能力。那麼,對於年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可能還處於讀小學的人而言,他們的認知能力有限,是否具有刑法學意義上的辨識能力和控制能力,一直處於爭議之中。
本次刑法修正案對此爭議的一錘定音,回應了人們對樸素正義的期待。此後,已滿十二周歲而不滿十四周歲的這類人,不被追求刑事責任的“優厚待遇”隨即被取消,年齡不再是他們加持的“護身符”。“他還只是個孩子”瞬間變成“他不再是個孩子”,“他”需要獨自面對自己的行為後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雖然立法者意圖通過刑罰的威懾力來遏制低齡未成年人的惡性犯罪行為,但不得不承認的是,未成年人的犯罪問題并不會因為刑事責任年齡的降低而徹底解決。其他“問題少年”,可能還會“故伎重演”,甚至“變本加厲”轉向犯罪;受過刑罰懲罰的未成年人,也還可能會制造出更大的社會危害。懲罰從來都不是目的,司法實踐中也一直貫徹“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從成因上看,未成年人的這些問題可能是家庭、學校和社會等多重因素影響的結果。預防和治理低齡未成年人犯罪,需要家庭、學校、社會一起努力,加強對未成年人的行為管理、法治教育和社會引導。在同日通過的新修訂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對未成年人的偏常行為進行分級管理,強化家庭、學校、社會的幹預,以及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的矯治等,也正是對降低刑事年齡的積極呼應。
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是一項系統性工程,需要不斷完善矯正、教育制度。預防和治理低齡未成年人犯罪不僅是法律問題,更是社會問題,需要凝聚全社會力量,讓未成年人認識法律、守住底綫、茁壯成長。(來源:紅星新聞 紅星新聞特約評論員:方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