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第六條規定,從事煙草專賣品的生產、批發、零售業務,以及經營煙草專賣品進出口業務和經營外國煙草制品購銷業務的,必須申請領取煙草專賣許可證。煙草專賣許可證又具體分為生產企業許可證、批發企業許可證和零售許可證三類。
取得許可證後,生產環節規定,煙草制品生產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下達的生產計劃。銷售環節要求,零售應在當地的煙草專賣批發企業進貨。運輸環節要求取得准運證。
監督檢查環節明確,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在必要時,可以在重點地區設立派出機構;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在必要時,可以向煙草專賣品生產、經營企業派駐人員。
《實施條例》還明確,在煙草專賣品的生產、批發、零售、運輸等各環節“無許可從業”的,將被處以相應罰款或沒收違法所得。
若此次征求意見稿得以通過,則意味著電子煙等新型煙草制品將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網售渠道關閉,控煙環節發力
此次修法前,針對電子煙的監管并非完全“真空”。
國家層面,僅2019年11月1日至7日的一周時間裡,國家煙草專賣局、市場監管總局、國家衛健委等部門就連出三招,對電子煙拋出最嚴禁令。
自此,電子煙網售渠道全部關閉,不得向青少年出售電子煙,要求地方積極推動公共場所禁吸電子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