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何紅藝看來,現實中公攤面積的存在導致維權難的情況,主要涉及業主如何實現共有權利的問題。根據民法典規定,業主共同決定事項,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決定前款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而業主之間難以達成合意,是造成維權困難的主要原因。
她還提到,實踐中還存在利用公攤部分營利的情況,如公攤面積上設置廣告、車位等帶來的營利收入,如何分配的問題。按照民法典相關規定,業主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後,屬於業主共有。但在現實中,施行情況并不理想。
北京市房地產法學會常務理事、海潤天睿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包華則提出,今後如果開征房產稅,公攤面積制度可能面臨更大的質疑。
取消公攤尚有難度 亟須完善相關規定
爭議之下,“取消公攤面積”的呼聲越來越大。今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政協委員洪洋提議“取消公攤”,認為公攤面積缺乏法律依據和制度約束,建議國家取消公攤面積,可以將實際的公攤面積成本核算到實用面積之中,讓老百姓明白付費,放心購房。
作為深受其害的購房者,李黎直言,公攤面積制度對購房者是不公平的,這是一種不透明的消費。消費者一旦出現關於公攤的糾紛時很難通過實測手段來確定交房時的准確公攤,主要是“公共部位面積”很難測算。她支持取消公攤制度,“即使房子單價上漲了,我也希望能够明明白白消費,買了一平方米,就能有一平方米的生活空間”。
那麼,取消公攤面積制度當下具備可行性嗎?
在孟麗娜看來,取消公攤面積制度現階段不具有可行性。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規定,商品房銷售可以按套(單元)計價,也可以按套內建築面積或者建築面積計價。按套(單元)計價或者按套內建築面積計價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應當注明建築面積和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因此,商品房無論是按照何種方式銷售,均應體現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即便按套銷售,也仍然存在公攤面積。公攤面積客觀存在,必然要由部分或全體購房人分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