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了《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規定行政機關要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細化量化行政處罰裁量權基准,防止過罰不相適應、重責輕罰、輕責重罰。要堅持過罰相當、寬嚴相濟,避免畸輕畸重、顯失公平。這為切實提高行政效能,避免濫用行政裁量權,防止執法擾民和執法簡單粗暴“一刀切”提供了及時的、有針對性的規範和依據。
背離了合理原則的行政處罰,非但不能震懾違法行為、教育群衆,反而會激起執法對象的反感和抵觸。所以,執法者要時刻牢記自己的職責在於為人民群衆提供便利,為良好營商環境建設提供幫助。這個認識的問題解決了,方法的問題才有可能得到解決。(來源:瀏陽日報 作者:董懷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