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發布的《科研誠信案件調查處理規則(試行)》(簡稱試行版)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出爐的。它最大的功勞有三:首次統一了國家層面的學術調查規則,首次統一了國內科研失信行為的分類,首次統一了科研失信行為的處理措施。這在當時乃至現在都具有非凡的意義。而日前頒布實施的《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規則》(簡稱修訂版)就是試行版的修訂版本,取代試行版成為今後一段時間國內機構處理科研失信行為的主要指南。
修訂版在保持試行版架構穩定的基礎上對具體條文進行了較大幅度的修改。據悉,這一過程持續了一年多,其間經過反複征求意見、多次討論和各領域專家論證,最終以更改規則名稱、增加聯署部門、調整條文內容等形式呈現。
修訂版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的意義:
一是細化了科研失信行為的分類,有助於精准防控。科研失信行為由七類擴增到八類,其中,增加了買賣實驗研究數據、請托、無實質性學術貢獻署名、重複發表、引用與論文無關文獻等內容,并將違反科研倫理規範的行為細化為“以弄虛作假方式獲得科技倫理審查批准,或偽造、篡改審查批准文件等”。同時修訂版指出,這些失信行為將按照學術出版規範及相關行業標准認定。這就將試行版實施以來遇到的新現象新問題,同學術界和機構對這些問題的有效應對經驗結合起來并寫入制度,具有很強的針對性。
二是規範了調查過程、證據獲取和處理措施,有助於實踐操作。修訂版先是簡化了舉報綫索受理條件,取消了試行版中的初核要求,將受理的權限交給規則而非依據調查人員的經驗,緊接著增加了調查中可開展重複實驗或委托第三方機構獨立開展測試、評估或評價的內容,隨後要求調查報告“附證據材料”以確認事實基礎和結論依據。在處理措施上,修訂版也由試行版的十條增加到十四條并規定這些處理措施單獨或搭配使用的條件。這一安排突出了規則本身的權威性和適用性,在機構處理相關綫索、開展調查取證和實施懲戒方面具有較強的操作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