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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明年起,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
中評社香港10月28日電/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修正案草案27日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最高人民法院有望自2007年1月1日起統一行使全部死刑案件的核准權。草案將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十三條修改為“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人民日報報道,現行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十三條規定:“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殺人、強奸、搶劫、爆炸以及其他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判處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權,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得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級人民法院行使。”
“這是1983年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作出的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沈德詠27日在作草案說明時說。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表示:“為了維護法制統一,促進司法公正,應當改革目前高級人民法院行使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權的做法,將死刑案件核准權統一收歸最高人民法院行使。”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級人民法院圍繞死刑核准權收回問題,已經做了大量准備工作。去年底,最高人民法院發出《關於進一步做好死刑第二審案件開庭審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自2006年1月1日起,對案件重要事實和証據問題提出上訴的死刑第二審案件,一律開庭審理﹔2006年7月1日起,對所有死刑第二審案件實行開庭審理。這被認為是死刑核准權統一收歸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前的一項重要改革。
目前,這項工作進展順利。最高人民法院還調整了機構設置和分工,增設3個刑事審判庭。各地高級人民法院也紛紛採取各種辦法,增加合格的審判力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