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1月13日電/澳門日報今日發表社論說,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王勝明日前透露,素有“經濟憲法”之稱的《反壟斷法》草案可望在明年上半年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作第二次審議。
草案參照國際管理,規定禁止壟斷協議、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控制經營者,集中三大反壟斷制度,並把跨國公司巨額倂購納入監管範圍。國務院也將成立反壟斷委員會,負責領導、阻止、協調反壟斷工作。
社論說,中國作為發展中的市場經濟國家,制定《反壟斷法》有利於規範市場行為,對保護公平競爭,制止違法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對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保證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行,營造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具有重要意義。
當前,在國內外經濟調整不斷加快,企業間合倂、重組等活動日益活躍下,壟斷的苗頭不僅已出現,且有不斷加劇之勢。如市場上出現的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壟斷價格、掠奪性定價、強制交易、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或相互之間達成價格聯盟、劃分市場、限制產量等各種形式的壟斷協議,直接危害市場競爭,損害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政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等,也在不同地區、不同程度存在。
社論指出,這些通過種種排他性控制,阻止競爭對手(包括潛在對手)的進入,限制公平競爭,損害消費者權益,阻礙技術進步,降低經濟效率,在不同程度上影響着中國市場經濟的健康進程,給國民經濟的發展帶來不利影響。
同時,內地壟斷行業收入過高,也成為收入分配改革中的衆矢之的。據統計,壟斷企業工資是全國平均工資三至四倍,與此同時,電信、水力、電力、石油等壟斷企業近年來頻頻漲價,更使得民怨沸騰。
為此,自一九九五至二○○五年,全國共查處行業壟斷案件六千零七十三件,行政壟斷案件四百七十五件。國家工商總局曾連續八年在全國組織反壟斷專項執法活動。
社論說,自一九八○年起,國家先後出臺《反不正當競爭法》、《價格法》、《電信條例》等法律、法規,對一些限制競爭行為作出規定,並共同構成目前規範競爭行為的基本法律框架。但隨着改革開放不斷深化擴大,現行法律框架中有關防止和制止壟斷行為的規定,已不能適應實際需要。
另外,最高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總局局長王建明上月在國際反貪局聯合會第一屆年會上指出,伴隨經濟體制轉型及經濟全球化和資訊網絡化,中國貪污賄賂犯罪呈現出越來越明顯的行業特點。大量的貪污賄賂犯罪集中發生在公共權力比較集中、資金比較密集、資源短缺、壟斷程度高、市場競爭激烈的行業和部門。
據有關資料顯示,電力、通訊、公用事業、交通、敎育、金融等部門和行業,由於掌握着管理處罰、資金信貸、審批調配、工程發包、質量監督等權力,成為滋生腐敗犯罪的高發區。去年,反貪污賄賂總局確定的六個重點領域和行業中,偵破的貪污賄賂犯罪案件約佔全部案件的四分之一。
早在一九八七年,國務院法制局成立反壟斷法起草小組,一九九四年將《反壟斷法》列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規劃,並由國家經貿委和國家工商總局組織起草。隨後,儘管反壟斷法的制定不斷被列入第八、九、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規劃,至今近二十年仍遲遲未能出臺。
社論指出,其主要原因為:首先是一些靠行政權力佔據市場壟斷地位的企業為了自身利益,極力阻撓法律的出臺;其次是一些已進入中國市場的跨國公司巨頭也從中作梗,在壟斷啤酒、飮料等行業獲取高額利潤的同時,大肆進行試圖壟斷中國市場的惡意倂購;還有就是一些行政部門對手中所掌握的壟斷行業及其高額利潤不願放手。
因此,未來的《反壟斷法》不僅肩負着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責任,也肩負着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任。制訂該法是為了維護中國境內統一的、自由的市場體制。其適用的範圍是一切市場主體,旣包括國內的企業,也包括在華投資的跨國公司。在《反壟斷法》面前,這些主體是一律平等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