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1月22日電/國民黨“立院”黨團22日上午表示,有關外界關注的首長特別費,依“中央”統一規定,其實是以“統籌概算費用”方式處理,即免逐案舉證實報實銷。黨團稍後並拜審計部要求澄清說明,並要求追查“主計長”、“司法院長”及“法務部長”、各級“檢察首長”特別費的請領、使用有無問題。
東森新聞報道,國民黨團上午大陣仗為黨主席馬英九捲入市長特別費案辯護。政策會執行長曾永權、黨團書記長蔡錦隆、首席副書記長徐少萍、“立委”蔡正元、吳志揚、洪秀柱、李慶安、費鴻泰、侯彩鳳、曹爾忠、潘維剛除表態相挺,也在稍後拜會審計部,盼審計部出面澄清說明特別費的支用、呈報核銷方式,黨團希望,特別費的問題,不要陷入“政治泥巴戰”。
黨團指出,依“中央”統一規定,首長特別費半數於檢據報銷後,原則上應劃帳進入受領人(首長)的私人帳戶,因此全國大部分機關首長均是按此規定辦理。
黨團指出,在行政慣例上,特別費的半數只要在會計憑證上由首長具名蓋章即可支領,不必逐筆記載支出用途及其金額,所以性質上是依“統籌概算費用”方式處理,免逐案舉證實報實銷。
除首長特別費外,像是議員每月支領定額研究費、文具費及郵電費;村里長每月4萬5千元的事務補助費,也是依“統籌概算費用”方式處理,免逐案舉證實報實銷;但陳水扁的“國務機要費”,並非依“統籌概算費用”方式處理,所以“國機費”與特別費不同。
黨團指出,法規上並未要求每月領出一次的半數特別費,要逐筆記帳,每月辦理結算,也未規定如有賸餘應該繳回,因此行政慣例上是以“統籌概算費用”方式處理,並不多退少補。
黨團還據所得稅法第4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公教軍警人員所領政府發給的特別費所得,免納所得稅。因此,首長特別稅費並不課稅,也無納入所得稅申報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