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2月23日電/台灣知名媒體人陳文茜今天在蘋果日報撰文說,台灣有沒有堅守司法程序正義的法官?2006年12月21日,證明至少有一個。
刑訴法規定刑事被告非出庭不得審判;這是任何起碼法律訓練大學一年級學生的常識。吳淑珍家先生是律師,兒子是準律師,萬國幾十名是御用律師,華夏法律事務所又是吳淑珍擁有。她的身體不好,可以請一次假、兩次假,平日醫院來來去去,她並非邵曉鈴,不是植物人,也沒有病危。在法律規定上,她有出庭的義務,只要身體許可的那一天。
文章說,醫院開具證明,法官擇下周再審,因為吳淑珍依其過去生活紀錄,有身體不適之時,有逛街買珠寶之時,有與貴婦人吃魚翅大餐之時,有赴美帶陳致中賞食全世界最頂級法國餐French Laundry一客上千美金之時。
法官接受醫院專業判斷,但也等待她康復之時,堅持司法程序正義;在排山倒海的政治性司法鬥爭中,在幾近瘋狗般誣衊張熙懷檢察官的風氣下,法官平衡了他信賴的司法與人性,並堅定駁回違憲之論;蔡守訓等法官的表現,為台灣的司法再寫下了光榮的一頁。
沒有人覺得出庭是一件愉快的事。今年十一月我接到法院通知,有個自訴人叫“吳淑珍”地址“玉山官邸”告我誹謗;因為我說她“叫趙建銘逃亡還要貪小便宜”。我的律師們把原節目帶調出,發現其言乃“吳淑珍”自己把前後段接龍編造不實的訴訟,吳淑珍熟悉法律程序之技巧以“自訴”提出對我的刑事訴訟,我的律師們判斷她雖明知此案法律上無法成立,但“刑事”被告非出庭不可;她的目的就是逼著一位忙人花時間不得不上法庭,並讓我坐在被告席上像傻瓜般,被法官依既定程序問我:“認不認罪?”
陳文茜文章說,結果我依法出庭,法官問話時,我多說不到三句話,即被法官“喝令”停止,並要求律師向我解釋,我只需回答“認罪或不認罪!”
我當然火大,心覺羞辱,法官等庭訊完後勸我,這是立法疏失,留下的“自訴”制度;浪費司法資源,也讓某些人留下了合法且惡意整人的工具。
半個月後,我的訴訟自訴人吳淑珍昏倒了,她不能出庭,無法行使被告之權與之責;她牽涉的是“國家”公權力起訴她的貪污案,她病得如此之重,也恰好之重;可以告人,不能當被告;可以逼別人為了莫須有的羅織出庭,自己涉貪污卻不必出庭。
文章指出,審判吳淑珍的法官們對待吳淑珍,比法官待我有耐心且客氣太多了。我從不覺得司法迫害我或者她是綠軍同路人,第一次上法庭我看到的是法官審理案件的龐雜與繁重,以及如果一般平民在這樣的法庭裡如涉重罪,怎麼保護自己的人權?嚇都不被嚇死了?
俗語說,“沒吃過豬肉,也看過豬走路”;顧立雄、蘇貞昌等律師出身的人,都深知刑訴法上的基本原則,法庭上深受重傷甚至脊椎癱瘓者多的是因刑事被告,而出庭的前例。除非醫師認定吳淑珍血壓不穩,隨時有生命危險,永遠不得出席公開場合,包括逛珠寶行;否則罵法官沒人性,蘇貞昌、顧立雄以及那些誤導媒體民眾的法律人,你們的良知心安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