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2月28日電/臺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台開案違反證券交易法部分認定事實之證據與理由。全文摘錄如下:
一、內線交易刑事責任之構成要件及其法律效果之解釋方法
法諺上所稱“罪疑唯輕”原則係用以解決“事實問題”,至於“法律問題”之解決,主要應取決於各該法律規範之解釋方法或運用準則,而立法者在創造法律之過程中,享有重要之地位,法律解釋最終之目標在於探求法律在今日法律秩序之標準意義,法院自需透過法律之解釋方法加以確認。
台灣證券交易刑責規定係繼受美國立法例,且深具規範之模糊性、體系之未計畫性與規範彈性及空白刑法等特色,則美國相關司法實務見解,自得作為法理加以參酌。
證券交易法授權證券主管機關所定相關行政命令得以調和內線交易中“規範彈性”與“構成要件明確性”之問題,即便於被告行為後所訂定,仍得加以參酌。因此,行政院金管會於95年5 月30日依據95年1 月11日修正公布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4 項所訂定發布之“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四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下稱“重大消息範圍及公開方式管理辦法”),雖在本件被告行為之後,本院自得加以援用。
二、爭執事項一即第一次三井宴前有無告知訊息A、B、C
綜合各位被告的供述,以及相關證人的供述,可證明本爭執事項的結論應為:
蘇德建在94年7 月10日左右找蔡清文前往其辦公室時,曾告知:
彰銀有意出售所持有之台開股票,希望蔡清文找特定人購買,並希望蔡清文將此一訊息告知趙建銘。
台開公司民股很兇悍,台開公司董監事選舉時公股是低空掠過,蘇德建怕彰銀這些股票賣出去被民股買走,希望蔡清文找人買股票支持他,購買該批股票之人將可以取得一席董、監事席位,至於究為官股或民股董監事,則未詳談確認。
台開公司正在處理信託部門讓售、聯貸案及不良債權等事情,但並未提及這些事宜之詳情,也未提及聯貸案是否會通過,更未提及土地開發或006688方案之事宜。而蘇德建既未告知蔡清文有關聯貸案及不良債權之詳情(如丙項20億元、不良債權融資貸款均將用於給付信託部門第二期款),且蔡清文在此之前又從未購買台開股票,亦即對於是否影響台開股價之訊息無從判斷,蘇德建所告知前述有關台開公司之訊息,即非影響股價之重大消息。
蔡清文於94年7 月10日左右在台北市新民桌球場與趙建銘、游世一球敘時,曾告知:
彰銀有意出售所持有之台開股票一萬三千張,購買者將可取得一席董監事席位,至於有無分配三人各自取得五千、五千及三千張股票之情事,尚無法確定。
蘇德建所提及台開公司正在處理信託部門讓售、聯貸案及不良債權等事宜,但因蘇德建並未告知詳情,蔡清文亦未提及詳情,以致於從未購買過台開股票之趙建銘、游世一對此訊息印象不深刻而不復記憶。
三、爭執事項二即第一次三井宴有無告知訊息A、B、C
綜合該餐宴參與人員之供述及相關事證,可證明本爭執事項之結論應為:
蘇德建要趙建銘等三人購買該批股票,係因台開公司民股快要過半,將與官股不相上下,蘇德建怕民股買走而沒有主導權,所以希望由趙建銘等三人以特定人身分購買並支持他,趙建銘等三人有允諾支持蘇德建,並有共同默契讓游世一擔任台開公司董事。
該次三井宴是應蔡清文之要求,由蘇德建向買方談台開公司之願景,事前蔡清文有提及趙建銘要來,買方含蔡清文共三股,當時蘇德建就認知趙建銘要購買,游世一五千張、趙建銘五千張、蔡清文三千張之購買張數,是在當日餐宴中確定。當場大家都沒有意見,因為有提到張數,所以大家才會準備錢,以當時之價值來計算,但沒有及提用多少價格來買,事後趙建銘即告知趙玉柱準備錢。
關於公訴意旨所指訊息A、B、C之相關內容方面,因當日已批閱過翌日董事會之臨時提案資料,蘇德建在蔡清文、趙建銘、游世一當時均在場之餐宴中:
提及7月15 日董事會要報告之165億元聯貸案進行情況,包括丙項貸款20億元部分,表示此為財政部長林全交辦之政府政策,要其擔任董事長負責推動,聯貸案一定會過,才有錢支付日盛銀行60億元,並表示主辦行台灣銀行之董事會已通過,其他之銀行則依管道處理中。
提及7月15日董事會要報告之16.5億元不良債權融資案,表示不良債權處理掉就有現金進來,且說明當時找三家銀行在處理中。
訊息C部分,蘇德建對於有無在餐宴中提及“006688專案”相關訊息,先後供述不一,而其餘在場之趙建銘、蔡清文、游世一則均否認有聽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之規定,自不得單以蘇德建該前後供述不一之自白,作為蘇德建有告知訊息C之唯一證據,應認蘇德建在第一次三井宴中並未提及公訴意旨所指有關訊息“006688專案”之訊息C。
提及丙項聯貸案20億元加計以不良債權融資及賣斷16.5億元,將足以支應台開公司讓售信託部門與日盛銀行所應給付之第二期賠付款,則在信託部門部門順利讓售後,將使台開公司產生約15、16億元之處分利益,使台開公司淨值回升至5元以上,台開公司可因此申請恢復為一般交易,屆時股價上揚可期等訊息,否則趙建銘方面即不可能繼續持有台開公司股票,而遲至台灣證券交易所公告台開公司股票將於94年11月3日恢復一般交易後,始於94年11月2日開始出售股票。而游世一因為購買股票之主要目地在於擔任台開公司董事,因此才會長期持有台開公司股票。至於蔡清文或許因為慣性短期操作,或許因為信任蘇德建,因此未能注意分析理解蘇德建所談前開訊息與聯貸案、不良債權融資與賣斷訊息之關連性。
游世一在會中提出台開公司前副董事長高建文說的話,質疑台開公司前景不好,蘇德建提及政府持有台開公司40%以上股權,政府認購台開股價是20元左右套牢,政府會支持不會讓台開公司倒閉,買台開股票並無風險。
因買方趙建銘、蔡清文、游世一與賣方即彰銀並不認識,蔡清文要求蘇德建邀約94年7 月21日之第二次三井宴,由蘇德建擔任介紹窗口,讓買賣雙方於第二次三井宴中見面。
四、爭執事項三即訊息A、B是否為影響股價之重大消息
內線交易刑法之犯罪性質、構成要件及消息公開與否之判斷準據:
內線交易行為為即成犯,且為抽象危險犯,故僅須具備“內部人或自內部人處獲悉重大消息”及“在該消息未公開前,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為買入或賣出”之形式要件即足當之,並不以發生結果為必要,亦不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圖利意圖為必要(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3037號判決、94年度台上字第143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內線交易中消息重大性與否之判斷,必須依個案具體事實認定,應以消息對於投資人買賣證券之影響程度著眼,衡量交易可能完成之機率與完成後對投資決定可能產生之影響作綜合判斷,而非單純以尚未完成特定之程序,即否定其為重大消息之性質。
重大消息之公開方式,固不以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為限,惟新聞媒體已大幅報導之訊息,除非該重大消息已經媒體完整、真實報導,否則尚不得認為係業已公開之消息。
訊息A、B所指契約,均為對公司財務有重大影響之重要契約之簽訂,無論係該二項契約之協議或簽訂之訊息,均為影響股價之重大消息:
台開公司信託部門讓售與日盛銀行一案,如順利完成交割,將可使台開公司產生約15、16億元之處分利益,台開公司股價淨值將回升至5 元以上,即可申請恢復一般交易,屆時股價上揚可期。
台開公司淨值長期偏低,讓售信託部門與日盛銀行所需支付之賠付款,其付款時程又遭壓縮,台開公司面臨嚴重之資金籌措壓力,信託部門讓售案能否順利完成交割,繫乎第二期45億款項能否順利籌措。
聯貸案丙項之20億元及不良債權融資與賣斷之16.5億元(即公訴意旨所指訊息A、B),係支付日盛銀行第二期所需款項45億元之主要部分,為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8款所稱“對公司財務有重大影響之重要契約之簽訂”,依“重大消息範圍及公開方式管理辦法”第2條第1款規定,無論係該二項契約協議或簽訂之訊息,均為影響台開公司股價之重大消息。
台開公司信託部門讓售案順利完成,為政府當時之主要政策目標,在政府將動用各種可能之政策工具協助下,聯貸案丙項20億元及不良債權融資與賣斷16.5億元之契約將可順利完成簽訂,在94年7 月14日三井宴時為高度可能發生之重大訊息:
〈1〉台開公司為一“民有”之“政府經營”企業,政府實質上掌握該公司之經營權,享有人事任免、升遷及經營方針之主導權,一如其他公營企業或“民有”之“政府經營”企業,主要作為滿足台灣當前時最高政策目標之政策工具。
〈2〉台開公司為一“民有”之“政府經營”企業,93年至95年間政府所大力推動之第二階段金融改革方案,主要政策目標之一即是官股金融機構減半,而台開公司讓售信託部門不僅可以部分實現此一政策目標,更可避免動用RTC 處理台開公司,因此政府將儘可能動用各項政策工具,協助台開公司取得第二期所需之45億元賠付款。
〈3〉綜此,由於台開公司提供39億元之擔保品,聯貸案丙項20億元之風險並不大,且政府所掌握過半之5 席官股董事,為貫徹台開信託部門順利讓售之政策目標,亦將通過經理部門所提與新豐資產公司簽訂不良債權融資契約案之議案,顯見無論係聯貸案丙項或不良債權融資之契約,將均可順利完成簽訂,在94年7月14日三井宴時為高度可能發生之重大消息(即公訴意旨所指訊息A、B)。
綜上所述,聯貸案丙項20億元及不良債權融資16.5億元均係支付日盛銀行第二期所需款項45億元之主要部分,為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8款所稱“對公司財務有重大影響之重要契約之簽訂”。而因該二項契約即將簽訂之訊息均未經公開,則蘇德建在94年7 月14日第一次三井宴中,將當日所看到翌日台開公司將舉行第14屆第3 次董事會之該二項議案告知趙建銘、游世一、蔡清文等人,並表示“聯貸案丙項20億元一定會過,才有錢支付日盛銀行60億元,主辦行台銀之董事會已通過,其他銀行則依管道處理中”、“7 月15日董事會要報告之16.5億元不良債權融資案,不良債權處理掉就有現金進來,當時找三家銀行在處理中”、“丙項聯貸案20億元加計以不良債權融資及賣斷16.5億元,將足以支應台開公司讓售信託部門與日盛銀行所應給付之第二期賠付款,則在信託部門部門順利讓售後,將使台開公司產生約15、16億元之處分利益,使台開公司淨值回升至5 元以上,台開公司可因此申請恢復為一般交易,屆時股價上揚可期”等訊息,顯見理性投資者在知悉此等消息後,可預期台開公司將“高度可能”順利完成信託部門讓售案之交割,並產生約15、16億元之處分利益,則台開公司股價屆時上揚可期,即“非常可能”重大改變其投資決定。況蘇德建同時告知“165 億含20億丙項聯貸是財政部長林全交辦之政府政策,要其擔任董事長負責推動,聯貸案一定會過”、“政府持有台開公司40%以上的股權,政府認購台開股價是20元左右套牢,政府會支持,不會讓台開公司倒掉,買台開股票沒有什麼風險”,亦可使理性投資者預期即便該二項契約簽訂時遇到阻力,在政府政策已決定支持,且官股享有台開公司過半董事席位之情況下,政府亦將讓該二項契約如期完成簽訂。是參照前述本院就重大消息所持之見解,蘇德建在第一次三井宴中所告知之上開訊息,確為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所稱影響台開公司股價之未公開之重大消息。
五、爭執事項四即趙建銘與趙玉柱有無基於犯意聯絡而買入台開股票
證券交易法內線交易罪關於共同正犯之判斷準據:無論係採學界有力說之“犯罪行為支配說”,抑或台灣實務界所採之“主觀客觀擇一標準說”,只要二人以上之犯罪行為人彼此間具有功能支配關係,具有共同之犯罪決意與行為分擔,即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而在內線交易刑事責任部分,雖然消息傳遞人或消息受領人之刑事責任,均以買賣證券為要件,但只要傳遞消息之內部人與消息受領人間具有內線交易之意思聯絡與行為分擔,亦可成立共同正犯之關係。
本院認定趙建銘與趙玉柱有犯意聯絡買入台開股票之證據與理由:
由蔡清文、趙建銘與證人簡水綿、趙建勳與程雅玲之供稱,可證明關於本爭執事項之結論應為:
〈1〉在第一次三井宴中確定蔡清文、游世一、趙建銘之購買張數時,趙玉柱尚不知悉有彰化銀行即將出售台開公司股票之事,且因為趙建銘對於購買全額交割股票事宜並不清楚,因此在第一次三井宴後,趙建銘曾請蔡清文遊說趙玉柱購買台開公司股票。
〈2〉趙玉柱接獲蔡清文告知,表示趙建銘請其轉告想要購買台開股票,而向他人詢問有關台開公司股票是否值得投資後,曾在電話中向蔡清文質疑為何介紹台開公司此種全額交割股,還因此對蔡清文非常不客氣。
〈3〉趙建銘確曾向趙玉柱提及165億元聯貸案,表示台開公司有錢進來即可辦事,且極力推薦購買該股票,並向趙玉柱確認金錢有無問題;而蔡清文亦曾在電話中將台開公司推動聯貸案、切割信託部及不良債權處理之簡要訊息告知趙玉柱。
〈4〉因為趙玉柱遲遲未能決定是否購買,以及以何人名義購買,蔡清文遂向趙建銘詢問,趙建銘在與趙玉柱共同討論後,才告知以簡水綿名義購買。
〈5〉簡水綿、趙建勳之戶頭均由趙玉柱使用,該二人或程雅玲均不知悉購買台開公司股票相關訊息之事。
綜上所述,趙建銘在趙玉柱知悉彰銀有意出售台開公司股票時,既已於第一次三井宴中與蔡清文、游世一、蘇德建等人敲定張數,且蘇德建亦認知趙建銘要購買五千張,顯見趙建銘自始即係以自己要購買之意思,而在餐宴中與他人確定購買之張數。其後,因慮及自己係第一家庭成員身分,不宜以自己名義購買,而趙玉柱對於蔡清文之股票操作能力向來信服,遂委請蔡清文遊說趙玉柱購買,趙玉柱卻因台開公司係全額交割股,公司股價及未來遠景渾沌不明,因此遲遲未能決定,趙建銘才告知趙玉柱前述有關台開公司辦理165 億元聯貸案等蘇德建在第一次三井宴中所告知之重大消息,並與趙玉柱共同決定以簡水綿名義購買後,要求趙玉柱準備款項,趙玉柱才將所需股款匯入簡水綿之帳戶內,同時委託簡水綿之券商即倍利證券台南分公司營業員鄭貴芳與蔡清文完成鉅額交割事宜,顯見趙建銘與趙玉柱有共同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而於94年7 月25日以簡水綿名義自彰化銀行購入五千張台開公司股票。則參照前揭關於內線交易共同正犯判斷準據之說明,趙建銘、趙玉柱自應負共同正犯之刑責。
六、爭執事項五即蘇德建有無請託趙建銘關說台開董事長職位
本院認定蘇德建與蔡清文並未就請託趙建銘關說台開董事長職位之價格達成合意:
蘇德建在92年間即要求蔡清文陪同前往台南拜訪素不認識、毫無業務往來且為小學校長退休之趙玉柱,且與親友籌資捐助趙玉柱所主導之台灣省桌球協會12萬元,顯見蘇德建早有企圖,希望透過所謂“第一親家”管道而謀求人事之升遷,只是因當時蔡清文與趙玉柱家族尚未完全熟稔而未能如願,否則蘇德建如有意贊助桌球活動,位在台北之“中華民國”桌球協會更近、舉辦活動所需經費更多(“中華民國”桌球協會為內政部登記在案之全台灣人民團體,台灣省桌球協會為其轄下團體,趙玉柱亦為該協會理事),何需大老遠前往拜會素不相識之趙玉柱並捐款。
因蘇德建遭懲處案已經監察院於94年初平反,且蘇德建亦透過包括立法委員高志鵬在內等各種管道請託人事升遷,因此財政部內部應於94年3 月間就蘇德建可否接任台開公司董事長一事有所討論,惟蘇德建自忖在財經領域因敢言而得罪不少人,且之前在93年6 月間曾接獲告知將接任某金融機構總經理之訊息,卻因遭人破壞致未能獲派任之經驗,為確保此次台開董事長任命案得以順利,仍將自己之人事履歷資料於94年3 月間交與蔡清文,希望蔡清文轉交趙建銘,請求第一家庭成員之趙建銘代為說項,在蔡清文提出應給付三百萬元之代價時,因蘇德建未置可否,蔡清文才認為蘇德建已經同意,而蘇德建堅詞否認之情況。而實際上,趙建銘亦未就蘇德建之人事案向有決策權之馬永成、林全說項。至於該二人是否確已達成合意,只有二人自己知悉,惟因不影響本件犯罪事實之認定,茲不再細究。
蘇德建一開始向蔡清文提及以特定人方式洽購台開股票時,曾永諾給予購買者一席台開公司董監事,趙建銘要蔡清文轉告游世一,表示擔任一席台開董事之代價為五百萬元,游世一卻只同意支付三百萬元,其後在趙建銘之出面說項及蘇德建之安排下,台開公司曾將游世一接任官股董事之事提報上級,因財政部不同意致該人事案未能完成,惟游世一同意支付之三百萬元,已於94年8月間趙建銘家族購買寬頻房訊公司之股款中加以扣除。
蘇德建雖認知自己獲派台開公司董事長一職時,趙建銘未曾提供實質之幫助,但因自己確曾透過蔡清文請求幫忙,蘇德建為還償還此一人情,兼以自己幾經波折好不容易當上金融機構董事長,如無實際經營績效,恐無法安坐董事長一職,同時台開公司此一“民有”之“政府經營”企業,當時正在推動攸關公司能否順利轉型之165億元聯貸案,如能趁此機會將自己與第一家庭成員之利益連結在一起,而獲得對於“民有”之“政府經營”企業有實質影響力之第一家庭成員之支持,當可順利推動台開公司之聯貸案及轉型,如此更能穩固自己之經營權,因此藉由蔡清文與趙建銘熟識之故,引介趙建銘購買台開公司股票,並約定日後有官股董事出缺時,將會盡力舉薦游世一擔任台開公司董事,而其條件則是游世一必須支持蘇德建。
蘇德建因介紹趙建銘等人購買台開公司股票,不僅因此與第一家庭成員之趙建銘建立關係,得以穩固自身經營權及公司業務推展,且與游世一建立良好之情誼及伙伴關係,因此游世一所經營績效良好之寬頻房訊公司在辦理現金增資時,蘇德建之子蘇書正得以參與認購一百五十萬元。雖因本件案情之爆發,致寬頻房訊公司上櫃之事因此受到影響,惟在94年8月間得以少數人才享有之機會,以每股15元認購每股獲利5元之寬頻房訊公司股票,顯見蘇德建亦因介紹趙建銘等人購買台開公司股票,而獲有包括穩固自身經營權、情誼、認購特定股票等實質利益。
蘇德建雖為傳遞消息之內部人,且未購買台開公司股票,但與消息受領人即趙建銘、蔡清文、游世一間具有內線交易之意思聯絡與行為分擔,即該當共同正犯之關係。
七、爭執事項六即被告間犯罪所得應如何計算及是否合併計算
關於犯罪所得應否扣除交易成本與應否合併計算之判斷準據
現行法欠缺法定計算之公式,必須透過經濟刑法之解釋方法予以確認。
內線交易犯罪所得金額之計算,應採扣除交易成本之差額說,且其計算時點須與該重大消息公開後股價漲跌幅具有因果關係。
內線交易犯罪所得金額之計算,應以擬制性交易所得公式加以計算,本院認本件擬制性交易所得之計算方式應為:“擬制性交易所得=市場合理基準之交易價格×買進股數-購入成本-證券交易稅-交易手續費”。
在各自出資、自負盈虧之內線交易行為態樣中,共同被告之犯罪金額不應合併計算。
本件重大消息A、B於94年7月25日、8月25日公布後,十日平均價分別為4.60元、4.17元,則趙建銘與趙玉柱、蔡清文、游世一之犯罪所得,即均應以趙建銘、游世一、蔡清文在第一次三井宴中共同謀議,而事後在94年7 月25日所買入之趙建銘五千張、游世一五千張、蔡清文二千一百張為計算基礎,亦即趙建銘與趙玉柱共同之犯罪所得為427萬7,836元,蔡清文之犯罪所得179萬6,702元,游世一之犯罪所得為427萬7,836元。又蔡清文在94年8月2日起、游世一自94 年10月14日起又陸續買進之台開公司股票,既已在重大消息A或B公布後,即非基於內線交易而買入,且其買入價格均在上開十日平均價之上,無論係從論理上或實際所得上,均無列入計算之必要。至於簡水綿所有另一帳號70010042571 號之證券交易帳戶,雖在94年10月7日另行買入台開公司股票,惟該帳戶本非趙建銘、趙玉柱所共同用以購買五千張股票之帳戶,無從證明該日所買入之股票係趙建銘、趙玉柱所為,更因已在重大消息A或B公布後,亦非基於內線交易而買入,即無從列為計算之基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