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月14日電/“各級黨委政法委、綜治辦和人民法院要在黨委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綜治各成員單位的綜合優勢、綜治基層組織群防群治的網絡優勢和領導責任制的激勵約束優勢,將執行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責任考核範圍,建立基層協助執行工作網絡,多管齊下,進一步推動執行難問題的解決。”
據新華網報道,這是最高人民法院與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日前聯合下發的《關於將法院執行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考核範圍的意見》作出的規定。作為落實中央關於切實解決執行難問題的重大措施,《意見》對落實執行工作納入綜治考核的工作機制,提出了指導原則、工作要求和具體考核辦法。
《意見》要求,縣級以上黨委政法委負責牽頭,建立由相關單位負責人參加的解決執行難問題聯席會議制度;建立黨委政法委、綜治辦與人民法院的信息通報機制;各鄉鎮(街道)要以現有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網絡為基礎,建立協助人民法院執行網絡;縣級以上綜治委(辦)要與同級人民法院密切配合,制定和實施將執行工作納入綜治目標責任考核範圍的具體辦法。
《意見》明確,對於政府部門不執行生效判決裁定,以及黨政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幹預執行工作的行為,應視其後果,在考核中給予負面評價。對逃避、阻礙、幹預及拒不協助法院執行的單位,不得評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先進單位。對造成惡劣影響的抗拒執行事件、重大群體性事件的地方、單位及部門,或者因違法執行,造成嚴重不穩定因素的法院,要實行責任查究,直至實行一票否決。
據了解,中央綜治辦已決定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從2006年開始的執行工作納入考核範圍。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表示,《意見》的發布實施,對於促進各級黨委、政府及各有關部門重視和支持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堅決克服地方保護和部門保護主義,堅決排除非法幹預,切實解決執行難,促進人民法院不斷加強和改進執行工作,維護社會主義法治權威,切實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必將起到積極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