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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外相麻生太郎,2006年就曾表示日本應修改憲法解釋,以行使集體自衛權。 |
中評社香港2月4日電/中新網引述共同社消息,日本外相麻生太郎3日在京都市內進行演講,就日本政府一直以來解釋為“違憲”的集體自衛權行使問題表示,“日本受到攻擊的時候會受到美國的幫助,但美國一受到攻擊日本就逃跑,我們得考慮這個是否行得通”,再次表示應朝著肯定集體自衛權行使的方向展開討論。
據此前媒體報道,所謂集體自衛權,即與本國關係密切的國家遭受其他國家武力攻擊時,無論自身是否受到攻擊,都有使用武力進行干預和阻止的權利。
簡而言之,即一個聯盟所有成員在其中一個成員遭受攻擊時進行相互武裝援助。例如,A國與B國是親密盟國,C國突然因某原因武力攻擊B國,此時A國雖然沒有遭到C國的攻擊,但出於同盟關係,A國也出動武力和B國共同對C國作戰,這就是A國行使了“集體自衛權”。
根據1945年制定的聯合國憲章第51條規定,主權國家擁有“單獨或集體自衛的固有權利”。這一條款成為日後美國和蘇聯分別組建北大西洋公約組織和華沙條約組織的法律基礎。
冷戰結束後,“集體自衛權”這個概念在日本國內更多體現在日本與美國的同盟關係中,尤其是“9•11”恐怖襲擊事件發生後,美國屢次要求日本行使“集體自衛權”。
安倍上臺後,強調日本應該脫離戰後體制、制定新憲法,並且可以行使“集體自衛權”與美軍並肩作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