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2月7日電/政府就是否訂立公平競爭法展開的三個月諮詢已於本周一結束。消委會昨表示,支持政府制定跨行業的公平競爭法,認為該法不會損害香港的營商環境,反而可以提高香港的競爭力;同時建議設豁免條文助中小企。
《文匯報》今天發表社評認為,香港制訂公平競爭法維護公平競爭雖是大勢所趨,但來自商界尤其是中小企業的憂慮甚至反對聲音仍然不小。政府在立法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同時,應趨利避害,注意維護中小企業的生存和發展空間,通過豁免中小企聯合訂貨、以爭取較低價進貨提高競爭力的行為,消除業界的憂慮,避免出現大企業濫用市場優勢以大吃小導致從反壟斷出發最後演變成反競爭的結局。
社評說,眾多中小企業的存在,不僅有助於增強市場活力,也符合消費者的利益。保護中小企業的發展,是促進市場邁向公平競爭的重要手段。然而,與大企業相比,中小企業無論在資金規模、人力資源及市場佔有率等方面,都處於弱勢地位。在正常的市場博弈過程中,總是大企業擠壓中小企業的生存空間,甚至剝奪其生存權利,以達到進一步壟斷市場的目的。採用聯合訂貨等方式來降低經營成本,提高競爭力,是一些中小企業維護自己生存空間的重要手段。但是,公平競爭法的制訂,卻有可能使得中小企業的自保行為變成非法,遭到大企業的控告。這顯然不利於中小企業的發展,不利於市場的充分競爭及不符合公眾利益,也有違公平競爭法訂立的初衷。事實上,中小企缺乏濫用市場優勢的能力,一些中小企業的聯合定貨行為並不會構成壟斷。因此,政府有必要在進行公平競爭立法時,加入對中小企業的豁免條文,以提高中小企的競爭力。同時,還須規定只允許法例執行者才有權起訴,避免大企業隨意運用訴訟打壓中小企。
社評表示,商業併購行為是否屬於公平競爭法禁止的內容,是商界關注的另一個焦點。公平競爭法訂立的目的,並不是為了限制企業的規模。對於商界出於擴大規模經濟效益或出於市場營銷需要而進行的正常併購活動,公平競爭法不應加以禁止,以免干預企業的正常經營。但是,對於以反競爭為目的而進行的併購活動及相關收購合併可能導致的自然壟斷現象,則不應聽之任之。因此,政府雖不宜將企業併購行為納入公平競爭法規管範疇,但應在法例中授權規管機構,有權調查企業透過併購進行的反競爭行為,以免出現嚴重損害公眾利益的收購合併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