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2月9日/《海南日報》2月6日報導,正在召開的海南省三屆人大五次會議發出通知,要求人大代表無正當理由不得缺席會議,除患病、出國或經團長審核批准、並報大會秘書處同意以外不得請假。
新京報今日刊登評論文章說,海南省人大的通知,其目的是為了督促代表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職責,不辜負人民的重托。出發點無可厚非,這種做法也並非首創,例如湖北省當陽市人大常委會曾制定包括“考勤制、考績制和述職制”的“三制”來對人大代表進行管理。
文章表示,對於長期以來一些人大代表無故缺席會議,的確需要拿出應對的措施。但是,將人大會議與普通行政會議等視,以行政命令式的方式要求代表參加會議,缺乏法律依據,值得斟酌。
根據《憲法》,人大會議在國家權力機構中處於最高地位,而人大會議就是人民選舉產生的人大代表組成,這樣的地位決定了人大代表在履行自己的代表權力時,不受任何組織、人員的限制和指導。
如果人大代表認為不出席會議確實是因為維護選民利益,那麼他便有權力不出席。衡陽市人大否決當地法院工作報告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有許多代表沒有出席會議(據2月1日《南方週末》),這些代表以自己的行動已經表明了態度,沉默也是行使權力的一種方式,不能簡單的以是否出席會議來檢驗代表是否認真履行職責。
無論是海南的代表請假制還是當陽人大的“三制”,都隱含著一個慣性思維,那就是“我可以管代表”。當陽常委會認為自己有權力考核代表,卻忘了常委會是人大的常設機構,層級低於人大。
海南管理人大代表的機構甚至是會議秘書處,秘書處是大會服務機構,由它來管理人大代表,就是將人大代表視為自己的下級,這與人大代表的地位極不相稱。在這樣的慣性思維指引下,並不能保證人大代表認真履行自己的權力,反而可能會給人大代表產生一種壓力,影響他們行使權力。
文章質問,那麼人大代表就可以隨心所欲嗎?當然不行,有人能夠管理和監督人大代表。《憲法》明確規定,人大代表受原選舉單位或選民監督,只有原選舉單位或選民才能決定人大代表是否代表了自己的利益,是否認真履行了代表職責。如果選舉單位和選民對人大代表的工作不認可,就可以通過罷免程式加以罷免,及時更換其他符合要求的人大代表。所以要督促人大代表認真履行職責,應當加強選舉單位和選民與人大代表的溝通,讓人大代表的行動全面的展示在選舉單位和選民面前,讓選舉單位和選民來實現對人大代表的監督。
文章認為,用行政手段來管理人大代表,可以獲得較高的到會率,但對推動政治民主卻仍然沒有多大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