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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張恩照利用職務之便,收受商業賄賂,去年被判有期徒刑15年。(資料圖片) |
中評社香港2月15日電/中央治理商業賄賂領導小組辦公室舉行第二次新聞發布會,據中新社報道,中央治理商業賄賂領導小組副組長兼辦公室主任、監察部副部長李玉賦通報了20起商業賄賂違法犯罪典型案件。
1.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張恩照受賄案。2000年底至2005年3月,張恩照利用職務之便,在申請貸款、設備採購等方面為他人提供幫助,先后多次收受現金、手表、房屋等折合人民幣419.3萬元。2006年11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處張恩照有期徒刑15年。
2.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原副會長劉文杰受賄案。2002年底至2004年12月,劉文杰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與貿促會法律事務部合作成立企業提供方便,伙同其妻收受現金、匯票等折合人民幣50萬元。2006年11月,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劉文杰有期徒刑12年。
3.財政部金融司原司長徐放鳴受賄案。1997年6月至2000年9月,徐放鳴利用職務之便,為與其分管工作有業務關系的公司謀求利益,並接受某中介機構的請托,向某銀行推薦承攬業務和購買辦公用房,先后多次收受賄賂折合人民幣215.3萬元。2006年11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判處徐放鳴有期徒刑13年。
4.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醫療器械司原司長郝和平受賄案。2002年9月至2004年9月,郝和平利用職務之便,為多家醫藥公司申請的醫療器械產品獲得批准生產提供幫助,先后收受上述公司給予的現金、轎車等折合人民幣81.6 萬元。郝和平還以裝修為名,向某醫藥公司索要人民幣20萬元。2006年 11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郝和平有期徒刑15年。
5.安徽省財政廳原廳長匡炳文受賄案。1993年至2003年,匡炳文利用職務之便,為多家企業從省、市財政部門借款提供幫助,單獨或伙同其子收受賄賂共計人民幣128.1萬元、美元5.1萬元。2006年11月,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判處匡炳文有期徒刑15年。
6.江西省出版集團公司原董事長許志銳受賄案。1997年至2005年,許志銳利用職務之便,在設備採購、工程建設、業務承攬等方面為中外多家企業提供幫助,單獨或伙同其妻子、情婦索取或收受賄賂共計人民幣224.5萬元。2006年10月,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判處許志銳有期徒刑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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