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2月22日電/據2月20日新華社報道:上海市勞動保障部門掌握的情況表明,在安排春節加班的用人單位中,仍有相當一部分“不給”或“少給”法定加班費。更有甚者:有的用人單位故意回避“加班”的概念,取而代之以“值班”、“當班”等提法。
新京報今日發表社論引述《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44條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依此規定,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這三天,用人單位如果安排員工加班,應該支付至少三倍的薪酬,並且這一規定不能由安排補休來代替;初四至初七屬於週末休息日倒休,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加班的員工至少兩倍的薪酬,或者安排他們在其他時間補休。任何以各種藉口規避以上法律規定的行為,都屬違法行為。
實踐中,有些行業的用人單位,如電信、能源、交通、醫療、新聞媒體、公共服務業等,由其行業特點決定,多年來都有安排員工在法定節假日“值班”的習慣。由於法制觀念不健全、勞動者保護的意識不夠,長期以來,很多單位沒有意識到應該給這些“值班”的勞動者支付高於平時工作的薪酬。然而,從上述《勞動法》的條文,我們可以看出:法定休假日加倍支付薪酬這一原則,不受用人單位的所有制性質、行業特點的任何限制。法律如此規定的原因是:任何行業、任何部門的勞動者,不論其工作性質如何,是完全平等的,既然他們放棄了節假日和家人團聚、共用天倫之樂的機會,堅守在工作一線,都必須獲得應得的物質補償。
社論指出,各級勞動執法部門,對於節假日增發加班報酬的問題,已經多次解釋說明、下發通知,而此類漠視加班職工權益的事件仍屢禁不止。可見,這些部門應該加大執法力度,對明目張膽違反法律規定、拒絕發放加班報酬,或者玩弄文字遊戲、規避法律規定的單位,要依法制止、糾正並進行處罰,保障廣大加班職工的合法權益。只有這樣,眾多春節期間仍堅守工作崗位、默默奉獻的普通職工的權益才能得到真正的維護,節假日加班必須發放加倍報酬的法律規定才能得到切實的遵守。
社論表示,另外,還要注意到:上述《勞動法》的相關規定,亦有不完善之處。比如很多單位職工的報酬,由基本工資、職位補貼、全勤獎金、特殊補助等構成,基本工資往往只占其中很少一部分,如果有單位僅僅將這一部分翻倍作為節假日加班報酬發放,那對加班員工可能不利。而對於這一問題,有的地方出臺了一些實施細則,但這些細則標準卻不統一。所以,建議國家勞動部門出面,制訂一個全國統一的加班薪酬的計算方法,這樣的話,法律就不會在現實中被曲解,立法的原意才能得以充分的體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