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配合大陸游客赴台觀光,台昨天低調宣佈新法規。 |
中評社香港3月3日電/在台灣旅行業界盛傳四月將開放大陸旅客到台之際,台“內政部”和“交通部”昨天低調發布修正後的“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開放大陸人士到台觀光的相關準備措施,又向前邁進一步,不過實施日期由台“內政部”另訂。
據中央社報道,“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的主管機關為台“內政部”,但業務由台“交通部”執行,因此修正辦法是由“內政部”會銜“交通部”公布。
這次修正重點為授權台灣的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聯會負責管理旅行業的接待數額,旅行業保證金額度由原本一百萬元(新台幣,下同)增加為兩百萬元,現有業者需在三個月內繳足保證金。
辦法規定,大陸旅客如果發生“逾期停留、行蹤不明”,對旅行業的處分修正為扣繳業者繳交的保證金,每人扣繳二十萬元,業者必須於通知後一個月補足保證金缺額。如果情節重大,發生導致損害台灣利益情事,將由“交通部”觀光局依照“發展觀光條例”,廢止旅行社營業執照。
辦法明定旅行業訂定自律公約,作為接待大陸觀光客的規範,並賦予旅行公會全聯會自律公約處分權,旅行業沒有簽署自律公約,或違反自律公約者,全聯會得依照情節輕重,給予停發配額一個月到半年不等的處分,強化業者自律功能。
修正辦法開放大陸觀光客參觀科學園區,但必須事前預約,且“必須遵守”各科學園區規定路線參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