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3月7日電/二○○五年底台北縣長選舉期間,民進黨台北縣長參選人羅文嘉等人召開記者會,指控台北縣長周錫瑋曾以特權施壓,致使永洲公司鉅額債務僅以新台幣兩百萬元和解,遭周錫瑋提出加重誹謗與違反選罷法告訴。台北地檢署最近偵查終結,認定羅文嘉等人所言並非無據,予以不起訴處分。
中央社報道,處分書指出,羅文嘉、競選執行總幹事李文忠與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永洲案承辦行員李坤荃,在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至十五日期間,連續以召開記者會方式,指控周錫瑋在一九九七年台灣省議員任內,以特權向台灣中小企銀施壓,要求將他擔任永洲公司股東期間的鉅額貸款與信用狀墊款債務,以兩百萬元和解。
處分書表示,周錫瑋與妻子林珊珊分別出資一百五十萬元、一百萬元,擔任總資本額五百萬元永洲公司的股東及董事。一九九七年二、三月間,永洲公司邀請周錫瑋等人為連帶保證人,四次向台灣中小企銀融資及借款,但均無法償還本息,遭台灣中小企銀向法院提出清償借款訴訟,並對周錫瑋的財產提出假扣押。
全案一、二審均判決周錫瑋敗訴,必須賠償台灣中小企銀七百九十八萬餘元及義大利里拉一億四千餘萬元,周錫瑋提起上訴。案件在最高法院審理期間,台灣中小企銀將債權出售給荷商Colony公司,並同意將官司以兩百萬元和解。
檢方發現,當時承辦永洲案的李坤荃認為和解金額過低,不贊同銀行撤回告訴,曾與林珊珊發生口角衝突,並與銀行主管扭打。而實際決定和解並非台灣中小企銀,而是Colony公司,至於為何同意僅以兩百萬元和解,檢察官認為“並非外人所能知悉”。
檢察官認定,羅文嘉等人所言已作了相當程度的人證、物證調查,並無以妨害他人名譽手段使人不當選惡意,予以不起訴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