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4月1日電/台灣聯合報黑白集今日刊登文章說,TVBS犯的大錯,在新聞專業上自有評量,應受懲罰;但在此一事件不斷被撒上政治佐料後,“罪與罰”已失準據。
文章指出,這是新聞作業個案上的錯誤,卻被導向政治整肅。影響所及,原稱“無法重罰”的NCC,在此種政治氛圍中,竟亦作出命令李濤限期下台的突兀動作,並規定日後“新聞主管”不得兼任“節目製播或節目主持”。這就顯得有點“應觀眾要求”的味道了!
NCC的這個動作極具爭議性。就法論法,NCC根據“衛星廣電法”第二十九條“或為其他必要之措施”,竟然擴張解釋至此地步,則“是否必要”操在NCC,“採何措施”亦操在NCC,NCC豈不成了可對媒體恣意生殺予奪的惡魔怪獸?
再就媒體營運實務言,NCC的這個處分亦暴露其外行。在報界,總編輯寫稿;在電視台,新聞主管兼一線工作。這類情況,觸目皆是。何況,個別媒體的組織形態並無定規,其“新聞主管”的權責分工亦無定制。有些主管掌實權,有些高層職銜則僅具酬庸性質。NCC所定“新聞主管”或“經理階層”不可兼任“新聞實務”的規制倘若成立,不啻是要否定新聞工作“領導與作戰一體”的傳統,豈不具見其外行而已?
文章指出,NCC採取如此處分,也許可以稍加緩解該會所受政治壓力。但是,此例一開,不啻亦形同承認了準官方的NCC,竟然擁有直接介入媒體經營權、開革經理人,及介入其人事制度之大權。這是新聞自由的開倒車,更是新聞控管的變本加厲。
李濤也許可以主動引咎請辭,TVBS亦可撤換李濤,但輪不到NCC來命其去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