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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圖) |
中評社香港4月5日電/今後,任何人舉報河南鄭州市縣(市)區長、局長在工作中的錯誤,市長都可以啟動問責程式,追究“一把手”的責任。4月3日,鄭州市政府出臺了《鄭州市人民政府行政首長問責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問責辦法》)及《鄭州市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等8個配套文件。這個“1+8”文件的核心內容是,建立政府內部責任管理體系和內部監督機制,保證行政權力運用到哪,監督就到哪。
綜合中國青年報和河南商報的報道,《問責辦法》等文件列出了需要問責的26種情形。鄭州市政府所屬各縣(市)、區政府和各局委的“一把手”或主持工作的副職如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行政重大失誤和不良社會影響的,鄭州市市長將有權啟動問責程式,並要求相關部門進行調查。
26種情形包括效能低下,執行不力,致使政令不暢或影響市政府整體工作部署的4種情形;違反法定程式,盲目決策,造成嚴重不良政治影響或重大經濟損失的5種情形;責任意識淡薄,履行管理職責不力以及違反財經紀律,致使公共利益或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受損或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11種情形;內部管理疏鬆,監管不力,或者公然違法,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5種情形。此外,部門領導在公開場合說的話有損政府形象,或行為不檢點、舉止不端並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也將追究其責任。
此外,新聞媒體曝光材料、上級領導機關的批示或指示、部門工作考核結果等,都有可能成為啟動問責程式的理由。
一般情況下,市政府常務會議啟動問責程式,要在決定後的7天內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調查組應在30天內完成調查,並向市長提交調查報告。市長接到調查報告後,要在15天內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作出問責或不予問責的決定,並決定責任追究的方式。
追究領導責任有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通報批評、建議辭職和建議免職6種方式,可單獨或合併使用。市長決定追究責任,最輕是“限期整改”,最重是“建議免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