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監督和保障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資訊公開工作考核制度、社會評議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定期對政府資訊公開工作進行考核、評議。
第三十條 政府資訊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和監察機關負責對行政機關政府資訊公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各級行政機關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公佈本行政機關的政府資訊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第三十二條 政府資訊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政府資訊的情況;
(二)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資訊和不予公開政府資訊的情況;
(三)政府資訊公開的收費及減免情況;
(四)因政府資訊公開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
(五)政府資訊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
(六)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三十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資訊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資訊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資訊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四條 行政機關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建立健全政府資訊發佈保密審查機制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五條 行政機關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資訊公開義務的;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的政府資訊內容、政府資訊公開指南和政府資訊公開目錄的;
(三)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四)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資訊的;
(五)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資訊的;
(六)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公開政府資訊的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十七條 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製作、獲取的資訊的公開,參照本條例執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制定。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