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難責任人首獲無期 李毅中很振奮:重典治亂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04-30 09:30:25  


對於王建軍被判無期,李毅中說,這顯示了黨和政府對安全生產作出的努力。資料圖
  中評社香港4月30日電/死亡21人的山西晉城苗匠礦難瞞報事故在40天后終有結果,煤礦投資人王建軍數罪並罰,被判處無期徒刑,並處罰金100萬元,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這是近年來礦難事故責任人所受的最嚴重的懲罰。

  第一財經日報報道,該礦礦長苗明慶、煤礦機電兼生產副礦長宋天爐被各判有期徒刑20年,並處罰金50萬元、100萬元,包括晉城市城區西上莊辦事處主任姬建龍等19名被告也分別獲刑。

  “我看了這個消息後非常振奮,這對社會是一個很好的信號,重典治亂,顯示了黨和政府對安全生產作出的努力。”國家安監總局局長李毅中28日在參加《生產和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下稱《條例》)的座談會上就此表示說。

  “刑法修正案六、兩高的司法解釋,還有我們即將生效的條例,安全生產法治利劍在握。”李毅中說。

  今年3月18日苗匠煤礦瓦斯爆炸事故發生後,宋天爐、王建軍等三人未積極採取有效救助措施,對該起事故隱瞞不報,還安排有關人員封鎖事故消息,並遣散其他外地民工,掩埋事故證據,情節惡劣。

  如果參照《條例》對事故嚴重程度的劃分標準,該項事故屬於重大事故。《條例》6月1日生效後,此類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將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值得注意的是,苗匠礦難是在非法生產中發生的。部分省份安監部門負責人認為,對這樣因違法行為導致的事故,《條例》的適用範圍如何和現有刑法相銜接,還需要安監總局的進一步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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