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無原則地突出個人,強化個人集權體制。這樣或那樣地把黨委書記當成“一把手”,其癥結主要在於無原則地突出書記個人,使之比常委其他委員高人一等,書記左右一切,導致黨內的家長制和等級制的復活,實際上也就是使書記個人淩駕於黨組織之上,固化個人集權體制,使黨的委員會制、集體領導體制名存實亡,黨內民主制度無法建立起來。
第四,書記居高臨下,不利於民主集中制的貫徹執行。黨委書記作為“一把手”,處於居高臨下的地位,必然使本應作為平等成員的其他委員(包括副書記)成為“助手”或陪襯。再加上黨組織長期行政化,在行政級別上書記高半格成通行慣例。這樣一來,黨委討論決定重大問題就不可能是平等的,作為“一把手”的書記實際上就擁有了最後決定權或主導權。這在根本上就與作為民主集中制決策原則的“一人一票”原則相違背,使科學、民主的決策機制難以建立起來。
第五,使書記成為“一把手”本身必然會削弱黨內監督。黨內監督與任何其他監督一樣,其前提是權力的合理劃分。如果沒有合理的分權,把權力集于一身,具體說,在黨委內一切權力集中于作為書記的“一把手”,或者說,在黨委會內部書記的權力高於其他委員的權力,書記擁有最後決定權,那就根本談不上什麼監督。
文章最後指出,鋻於這種所謂“一把手”現象(說法和做法)、“一把手”體制的存在的弊病及危害。建議以後不要再把黨委書記稱為“一把手”,從根本上改變“一把手”現象和“一把手”體制。
延伸閱讀:改革開放後“第一書記”提法的演變
●1978年12月,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決定,重建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並首次設置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一書記”、“第二書記”、“第三書記”的職務。這是在當時特殊歷史條件下採取的一項特別舉措。
●1980年2月,中共十一屆五中全會通過的《關於黨內政治生活準則》,籠統地使用了“第一書記”的提法,並對其在黨內的地位和作用作了規定:“在黨委內部,決定問題要嚴格遵守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書記和委員不是上下級關係,書記是黨的委員會平等的一員。書記或‘第一書記’要善於集中大家的意見,不允許搞 ‘一言堂’、家長制。”
●1982年9月,十二大黨章第一次(也是最後一次)對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一書記作了這樣的規定:“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的第一書記必須從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委員中產生。”這是黨章破天荒第一次(也是最後一次)對“第一書記”的職務設置有所規定。
●1987年11月1日,十三大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章程部分條文修正案》,就完全刪去了十二大黨章中規定的“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的第一書記必須從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委員中產生。”這也就是說,從十三大起,中央紀委也不再設“第一書記”、“第二書記”、“第三書記”,而改設書記、副書記了。從此以後,“第一書記”(以及第二、第三書記)的職務設置和提法就成為歷史了。 |